被告人刘权诈骗一案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皖刑终字第0121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诉讼代理人孙艺茹、钟维来,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权,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中专文化,捕前系合肥市承焕商业设施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权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11月,被告人刘权与被害人徐新宇相识,刘权自称系合肥市承焕商业设施租赁有限公司(下称“承焕公司”)和安徽润记和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润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称承焕公司经营房屋租赁,润记公司经营商品房开发,还以其夫妻关系不和,要与徐新宇谈恋爱为由,获取了徐的信任。2007年6月,刘权以借为名,骗徐新宇为其购买了一辆奥迪A6型汽车,向徐出具了一张7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借条,后刘权将该车以48万元变卖。2007年7月至10月,刘权以搞工程开发需要支付土地差价及土地保证金等为由,分四次骗取徐新宇共计100万元。同年11月,刘权又以注册新公司需要注册资金800万元为由,分两次骗徐新宇共计804万元,并向徐出具了两张共计900万元的借条。刘权在骗取上述钱款后,购买了一辆皖A-LQ999丰田凯美瑞汽车、一辆皖A-16899奥迪A8型汽车、一辆皖A-E7882宝马523型汽车,在合肥市元一滨水城按揭购买了8栋1801室和12栋1002室两套住房并装潢,在万振逍遥苑四期购买了3栋102、202室门面房,还归还了部分债务,其余钱款均被其挥霍。
另查明,2005年3月,被告人刘权以能低价购买到“水岸云锦小区”商品房为由,骗取罗强、丁宁夫妇20万元。刘权于案发前归还徐新宇55万元;归还罗强、丁宁夫妇5万元;案发后,刘权亲属退还罗强、丁宁夫妇7万元。
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确认上述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刘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工程项目,谎称与被害人徐新宇合伙成立公司,以与徐新宇谈恋爱或股权转让为诱饵等欺骗手段,骗取徐新宇974万元,立案前归还55万元;以能低价购买到商品房等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罗强、丁宁夫妇20万元,立案前归还5万元,共计诈骗他人钱财934万元,案发后归还7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刘权系在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刘权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综上,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刘权上诉主要提出,其与徐新宇之间属正常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判认定其虚构借款用途与事实不符;本案徐新宇已经提起了民事诉讼,公安机关立案违法,并且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违法取证,所取的证据也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故提请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徐新宇的诉讼代理人出具的代理意见主要提出,被告人刘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权与徐新宇之间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刘权用诈骗徐新宇所得来偿还前期债务的钱款应予以追缴,并返还给徐新宇。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上诉人刘权与其父亲刘后征、妻子陈焕共同成立了合肥市承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07年6月,公司名称变更为合肥市承焕商业设施租赁有限公司。2005年底,刘权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安徽润记和盛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核准,但未进行注册登记。2006年11月,刘权与被害人徐新宇相识,刘权自称其系承焕公司和润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称承焕公司经营房屋租赁,润记公司经营商品房开发。刘权还谎称其夫妻关系不和,妻子与小孩欲移民加拿大,开始追求徐新宇,骗取了徐的信任。
2007年6月,刘权以资金紧张及开展业务不便为由,以借为名,让徐新宇借钱给其购买了一辆奥迪A6型汽车,其于当月30日向徐出具了一张70万元的借条。同年10月,刘权将该车以48万元变卖给陈正华,但未将此事告知徐新宇,亦未还款。2007年7月至10月,刘权以润记公司正在合肥市蒙城北路金海棠小区以北与合肥市庐阳区杏花街道合建综合办公楼需要支付土地差价及建设庐阳工业区内的荣城幼儿园需要土地保证金等为由,先后四次从徐新宇处共计骗得100万元。刘权在骗得上述钱款后,购买了一辆丰田凯美瑞汽车,在合肥市元一滨水城按揭购买了8栋1801室住房一套,其余钱款被其挥霍。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