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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章与赵广利侵权纠纷不予受理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一终字第0083号

  上诉人吴建章,男,193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吴建章不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亳民一初字第1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建章上诉称:律师赵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违反法律规定,向司法审判机关提供虚假证据,隐瞒、捏造事实,进行违法代理活动而非法谋利、敛财,造成其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建章与孙远华、张艳因养狐场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赵长利作为对方孙远华、张艳的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孙远华、张艳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孙远华、张艳承担。赵长利的代理行为与吴建章诉称的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吴建章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吴建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卯俊民
  审 判 员 王永实
  审 判 员 徐朝霞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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