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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双龙豪生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营业部、原审被告安徽省双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侯新兰、蒋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二终字第0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双龙豪生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与宁国路口。
  法定代表人侯新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徽商银行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安徽大厦A座。
  负责人张友麟,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省双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路198号太阳岛花园。
  法定代表人蒋建民,董事长。
  原审被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芮建新,董事长。
  原审被告侯新兰,女,汉族,1956年4月6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蒋建民,男,汉族,1953年12月4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安徽双龙豪生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营业部、原审被告安徽省双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侯新兰、蒋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决定不批准其缓交申请,但上诉人安徽双龙豪生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卯俊民
  审 判 员 王永实
  代理审判员 王 帅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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