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因与被上诉人巢湖市含山县林头镇人民政府、巢湖市含山县林头镇乐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皖民一终字第00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贤彬,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良胜,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先祥,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略)。
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新才,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含山县林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巢湖市含山县林头镇。
法定代表人:张为安,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含山县林头镇乐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巢湖市含山县林头镇。
负责人:汤兴友,该社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顺江,含山县林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因与被上诉人巢湖市含山县林头镇人民政府(简称林头镇政府)、巢湖市含山县林头镇乐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乐城社区居委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的[2007]巢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良胜及上诉人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新才,被上诉人含山县林头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晓彬,被上诉人乐城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汤兴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顺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元月23日,郑贤彬约定承包含山县林头镇双前村黄泥冲、郭茶棚约100亩,栽种国外松、枫香,树木成材后产权归郑贤彬所有。2003年元月25日,郑贤彬又约定承包含山县林头镇林头村黄泥冲约100亩,栽种杨树,树木成材后产权归郑贤彬所有。2005年3月2日,王良胜、黄先祥约定承包含山县林头镇双前行政村楼下村荒山地约30亩,栽种树木,双方对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三人均栽种了树木。2006年11月4日下午,林头镇铸造小区后山山场发生火灾,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三人部分树木被烧毁。当日,含山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以过失引起山场失火案立案查处,后期,移送至含山县公安局立案,目前此案仍在侦查中。
2007年元月3日,根据含山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的聘请,含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对森林火灾作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为:1、火灾面积为126亩。2、烧毁林木树种为香樟、国外松、黑松、枫香、马褂木、意杨。3、烧毁林木260133株,……。4、林木烧毁程度100%。2007年2月14日,根据王良胜的委托,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含价鉴(2007)1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火灾损失共计为1328533元,其中黄先祥户损失为922245元,郑贤彬户损失为406288元。
另查:林头镇垃圾场位于林头镇铸造小区后山,原先是空山荒地,没有住家。九十年代,由于林头镇创建文明城镇,将垃圾集中运送至此,形成天然垃圾场,没有围墙,装、运垃圾的人员均是乐城社区居委会聘请。
2009年元月9日,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向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林头镇垃圾场发生大火,火随着风势蔓延到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承包的山林,造成山林火灾,过火面积200余亩,损失上百万元为由,要求林头镇政府、乐城社区居委会共同连带赔偿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财产损失1328533元,鉴定费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系林头镇铸造小区后山山林的承包人,对承包的山林拥有财产所有权,故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作为被烧毁林木的所有权人,有权主张赔偿损失,林头镇政府、乐城社区居委会辩称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系因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应当适用我国民法过错归责原则。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诉称山场火灾的原因是林头镇垃圾场起火引起,进而蔓延至山场,造成经济损失,对该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就给予立案,至今仍在侦查中,因而,火灾原因和责任划分均不能确定,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也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卷中的询问笔录,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与林头镇政府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相互不一致,甚至矛盾,两组证据比较,难以判断孰优孰劣,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证据不能形成优势。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判断这次火灾的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因此,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事实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600元,其他诉讼费4998元,合计21598元,由郑贤彬、王良胜、黄先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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