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诚因与黄玉霞及原审被告淮南市成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
黄玉霞答辩称,一、答辩人与赵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借款借条证明。在一审时虽自称是担保人,但在债务人未及时归还借款时,答辩人及时为其清偿了大部分借款本息,取得了债权人的权利,权利的证据是借条,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二、三份借条明白记载债务人,钱是从我处取走,而其在一审中还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故意拖延还款时间。更重要的是上诉人的代理人在一审中认可从黄玉霞处借款,只是认为属于高利贷,这进一步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是为了拖延还款时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成峰公司和赵树刚当庭作了黄玉霞不应是本案债权人的陈述。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诚以黄玉霞一审的起诉状作为证据,以证明黄玉霞不应是债权人,而是担保人。黄玉霞认为自己在诉状中虽提到担保人,但其已清偿了大部分债务,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黄玉霞除了在一审中所举的三张借条外,另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言,以证明三张借条是在其清偿了部分借款后取得了债权人资格。赵诚、成峰公司和赵树刚均认为证人未出庭作证,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黄玉霞所举的三份证人证言,因证人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出庭作证,其证人身份也无法核实,故此三份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4日,成峰公司、赵树刚、赵诚出具借条一张,内容是“成峰公司今借到40万元,月息10000元,使用期为2007年12月14日至2008年3月14日,愿将公司资产及赵树刚、赵诚个人家庭资产作抵押,逾期不还按借款额的日千万之五计付违约金。每月担保费4000元。”2007年12月20日,成峰公司、赵树刚、赵诚出具了同样形式的借条一张,借款35万元,利息8750元,使用期为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3月20日,每月担保费3500元,仍承诺愿将公司资产及赵树刚、赵诚个人家庭资产作抵押,逾期不还按借款额的日千万之五计付违约金。之后,又形成一张借条,其内容为:“成峰公司今借到人民币90万元整,利息22500元,担保费9000元,期限为2008年1月10日至2008年4月10日。用成峰公司全部资产及赵树刚、赵诚家庭全部财产抵押。逾期不能偿还借款按借款额的日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以上三张借条的借款人处均有赵树刚、赵诚的签名,成峰公司在三张借条的借款人处加盖了公司的印章。
在本案一、二审庭审中,成峰公司、赵树刚、赵诚曾陈述:本案具体债权人讲不清楚,钱是通过黄玉霞借的;(本案所涉借款)没有给别人打借条,只给黄玉霞打借条;借款是由黄玉霞经办的,她是担保人,从她那借款本金不超过150万元,其他是利息。
本院认为,借条是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性证据。黄玉霞为主张其权利,向法院提交了三张借条,该借条虽未明确债权人,但借条一直由其持有;从成峰公司、赵树刚及赵诚“不知道谁是债权人”、“钱是通过黄玉霞借的;(本案所涉借款)没有给别人打借条,只给黄玉霞打借条”的相关陈述和民间交易习惯来看,应推定黄玉霞是本案借贷关系的债权人。黄玉霞作为债权人以三张借条为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和借款数额,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而相对方又未举出否定该借条中借款额的抗辩证据,故黄玉霞无义务再就出借款的给付举证。借条中虽有担保费用约定,但担保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担保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故赵诚关于黄玉霞不是债权人,是担保人,借贷金额160余万元无给付相关钱款的凭据,实际是涉及高利贷中利转本金等上诉理由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从借条的内容看,开头载明是成峰公司借款,借款人处也有该公司的印章,所以,成峰公司作为借款人身份是明确的。赵树刚在一审判决宣判后,对其作为本案所涉借款的债务人之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未上诉,故赵树刚的债务人身份已确定。在三张借条上虽有赵树刚、赵诚以家庭全部财产作抵押的表述,但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成峰公司、赵树刚和赵诚只就其借条上的签名和公司印章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赵诚上诉时也只提出债务人不明确,并未明确主张其不是本案借贷关系的债务人,也未对其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作任何辩解,故原审法院依据借条落款处的签名和印章,认定成峰公司、赵树刚和赵诚是所涉借贷关系的债务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赵诚上诉认为原审判决中未明确谁是此笔借款债务人,与事实不符。因三张借条上均明确约定了利息,且借款至今未还,黄玉霞起诉主张50000元的利息,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支持其利息请求,应予维持。赵诚关于原判利息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赵诚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