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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隆富因与被上诉人芜湖长江轮船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许隆富负担,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跃芳
  代理审判员 洪 平
  代理审判员 贾庆霞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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