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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义津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枞阳县杨湾自来水厂供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申字第003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枞阳县义津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枞阳县义津镇。
  法定代表人:乔东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子庆,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诚,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枞阳县杨湾自来水厂,住所地枞阳县杨湾街。
  法定代表人:吴信童,厂长。
  枞阳县义津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义津自来水公司)与枞阳县杨湾自来水厂(简称杨湾自来水厂)供水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宜民二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28日,义津自来水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义津自来水公司申请再审称:乔东国通过竞买取得义津镇自来水厂的全部资产和供水经营权后,办理了原水厂注销和义津自来水公司成立登记手续,依法承继了原水厂全部资产和权利义务。义津镇政府、县工商局、镇工商所均于2008年底出具书面证明对此事实和过程予以证实。被申请人杨湾自来水厂于2004年11月5日也已按《供水权属合同》向申请人支付了第一年度的补偿费,认可申请人承继了原水厂的全部权利义务。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杨湾自来水厂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乔东国通过竞买,于2003年10月28日与原义津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协议书》,取得义津镇自来水厂的全部资产和供水经营权。2003年11月6日,义津镇自来水厂与杨湾自来水厂签订了一份《供水权属合同》,约定义津镇自来水厂委托杨湾自来水厂向牛集职高等供水,期限三年。三年间,杨湾自来水厂每年付给义津镇自来水厂补偿费2000元。期满后,该路供水权由义津镇自来水厂无偿收回。乔东国在合同落款处代表甲方(义津镇自来水厂)签字。2003年11月18日,县工商局根据义津镇自来水厂的注销申请,将该企业注销。2003年11月19日,义津自来水公司经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11月,杨湾自来水厂按《供水权属合同》向义津自来水公司支付了第一年度的补偿费2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义津自来水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 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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