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为与赵俊荣、安徽山清水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
朱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赵俊荣隐瞒中创公司基准日前的大量债务,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且赵俊荣一直拒绝履行《关于中创公司股权转让有关事项备忘录》约定的配合审计义务,实质上是拒绝向朱勇披露、确认中创公司的应缴未缴税金和隐形债务,已先行违约。对中创公司应缴未缴税金和隐形债务的查明是本案事实的重要内容,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而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没有查清,仅以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即要求朱勇支付股权转让款,判决结果必然错误。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对于中创公司的应缴未缴税金和隐形债务,朱勇可以出具相应证据,并征得赵俊荣同意扣除相应转让价款予以冲抵。该约定明确了支付股权转让款与承担应缴未缴税金和隐形债务为互负债务,且赵俊荣应先履行承担约定的债务之义务。依据合同法关于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赵俊荣拒绝承担上述债务时,即使其不同意冲抵,朱勇依法享有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抗辩权。原审法院以朱勇的抗辩理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采信,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三、合同法对违约金规定侧重其补偿性,即使朱勇违约,在可以计算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时,应按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原审法院既判决朱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又判决朱勇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极大地加重了朱勇的违约金负担,违反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四、朱勇在原审过程中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赵俊荣承担中创公司的应缴未缴税金和隐形债务,原审法院以反诉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赵俊荣答辩称:一、朱勇的上诉观点是其一审提起反诉的内容,这一理由一审法院已当庭口头裁定不予受理。朱勇对该裁定未提起上诉,裁定已生效。二审中其不应再提出该理由,应该另行起诉。二、赵俊荣与朱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赵俊荣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朱勇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价款;若不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山清水秀公司出具虚假支票,恶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朱勇称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付款,首先,中创公司没有应缴未缴税款及隐形债务,其次,即使有也应该另行提起诉讼,而不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要求冲抵。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若中创公司有应缴未缴税款及隐形债务,经赵俊荣同意,可以从股权转让款中冲抵;赵俊荣不同意冲抵的,不得冲抵。因此,朱勇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不得以中创公司存在应缴未缴税款及隐形债务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其拒不付款,已构成违约。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议对违约金的约定应予以保护。原审法院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应予维持。四、山清水秀公司对一审判决未上诉,说明其已认可一审判决。五、反诉的债务是中创公司的,提起反诉的却是朱勇,主体不符;一审法院未受理反诉,不存在在二审中提起反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山清水秀公司述称:对一审判决的意见与朱勇的上诉意见相同。山清水秀公司是担保人,若主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其自然就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08年1月17日,赵俊荣、史继虹、邵华安、金建新(中创公司原股东,出让方)、胡国春、朱勇(受让方)签订《中创公司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备忘录》,就中创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约定:赵俊荣作为中创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备忘录签订之日,将中创公司的全部资料移交给胡国春、朱勇或其指定代表;各方均同意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创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各方确认后10日内,各方均开始执行股权转让的各项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均无条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2008年6月底前,胡国春、朱勇应将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转让方赵俊荣、史继虹、邵华安、金建新;2008年1月17日基准日前,经胡国春、朱勇确认的有关债务由其承担,审计报告确认且债务清单上未列明的债务、基准日前产生且未向受让方披露的隐形债务、基准日前发生的应缴未缴税费由赵俊荣、史继虹承担;中创公司基准日前的债权,基准日后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中创公司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数额以各方确认的审计报告为准;赵俊荣、史继虹、邵华安、金建新、胡国春同意协助、配合中创公司开展各项财务审计工作。
本院认为,归纳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一、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中创公司是否出现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山清水秀公司开出出票日期为2008年7月30日的现金支票以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内,加上协议约定的如支票被拒绝兑付后的3日的付款期限,故应认为朱勇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期限为2008年8月12日前。依据《中创公司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备忘录》的约定,中创公司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数额以各方确认的审计报告为准。至2008年8月12日,中创公司并未作出经赵俊荣确认的审计报告,而朱勇所称的中创公司存在的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赵俊荣又不认可。因此,在2008年8月12日前,中创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并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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