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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为与史继虹、安徽山清水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3)
  二、在付款期限内,朱勇能否以史继虹拒不配合中创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中创公司存在约定的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一方面,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朱勇应付的股权转让款数额明确,付款期限明确,违约责任明确;而依约需史继虹承担的中创公司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是否存在、数额多少、承担的时限均不确定;且支付股权转让款与承担中创公司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两者并非对待给付关系。因此,要求从股权转让款中冲抵未经确定的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或者以要求对方承担未经确定的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为由拒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均不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基准日前中创公司发生的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由史继虹按原出资比例分担;如史继虹不承担,朱勇应出具相应证据,并征得史继虹同意扣除相应转让价款予以冲抵。依据该约定,即便在股权转让款付款期限内,中创公司出现了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朱勇欲冲抵相应股权转让款,亦须经史继虹同意。史继虹不同意冲抵的,朱勇仍应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双方应另行解决。故依据该约定,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经史继虹同意,朱勇不得以冲抵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至于史继虹的配合审计义务,该义务是《备忘录》赋予签字当事人的义务,并约定审计报告经各方确认后10日内,开始执行股权转让的各项变更登记手续。而朱勇与史继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并未规定审计义务,且在审计报告作出并经各方确认之前,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因此,应认为朱勇、史继虹协商一致变更了公司审计和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之间时间顺序。且审计只是查明中创公司债权债务状况的手段,能否为备忘录签字的各方确认亦未可知。故公司审计不能作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前置条件。同时,朱勇亦无证据表明在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期限内,史继虹有拒不配合公司审计的行为。综上,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朱勇不应以史继虹拒不配合中创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中创公司存在约定的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其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一审中朱勇是否有权提出反诉要求史继虹承担约定的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支付股权转让款与承担中创公司应缴未缴税费和隐形债务虽然属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务,但两者是基于同一股权转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互负债务。故当一方当事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债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该股权转让合同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债务。原审法院以两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朱勇的反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但鉴于朱勇就该争议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朱勇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尚有救济渠道,故本院二审不予处理。原审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朱勇的反诉是认为朱勇的“反诉”不符合反诉的条件而决定不将其与史继虹的本诉“合并”审理,并非因朱勇的反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裁定不予受理朱勇的起诉。故史继虹关于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朱勇反诉的决定系裁定朱勇无诉权的答辩理由,不应予以支持。
  四、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是否适当?朱勇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数额为150万元,付款期限为2008年8月12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为2008年12日24日,判决给付的违约金为150万元。按此计算,朱勇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为年300%;即使算至2009年6月,朱勇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亦达到年120%。该利率是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6倍以上。且原审判决于该150万元违约金之外还另行判决了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当认定,原审判决判处的违约金过高,且属重复计算。综合考虑本案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因素,本院参照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标准即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朱勇应承担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朱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史继虹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08年8月1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30元,史继虹负担17525元,朱勇负担22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30.24元,史继虹负担10790.58元,朱勇负担20039.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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