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唐述付、张艳与宿州市埇桥区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3)
饮服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一、东方旅社为国有资产,饮服公司擅自处置该资产且未作评估,其行为违法;二、金桥公司在接受拍卖前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对东方旅社的状况未加以审查,故拍卖行为无效;三、因拍卖行为无效,唐述付、张艳据此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对占用的452.04平方米的房屋应当支付租金。
本案二审庭审中,金桥公司为支持其上诉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一、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区饮食服务公司要求拍卖房地产的函》及该局于2004年元月2日出具的《委托书》,证明案涉房屋土地转让已经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批准;二、宿州分公司《关于要求拍卖埇桥区饮食服务公司所属五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证明拍卖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审批手续;三、宿州市埇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陈太敏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明对原饮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太敏的处分并不涉及到本案诉争的房产。
唐述付、张艳在二审提供了两份证据,与金桥公司提供的证据一相同。
饮服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二不是新证据,在一审期间即已存在,应在当时提供,同时从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函及委托书出具时间看,金桥公司拍卖公告在此之前已张贴,可见函及委托书均为后补的;证据三的内容虽未涉及到东方旅社,但在该份调查报告出台时,东方旅社的事情尚未调查清楚。
饮服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宿州市埇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埇桥区饮服公司所属东方旅社资产问题的调查报告》,证明原饮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太敏在处置东方旅社时存在违法行为;二、唐述付的《意向竞买申请登记表》,证明唐述付与金桥公司竞买协议签订在先,申请表在后,证明竞买人与拍卖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三、信访事项告知单,证明在2005年即有饮服公司的人员提出饮服公司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唐述付、张艳及金桥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三与本案无关联性,且均于一审期间即存在,应当在一审庭审时提交,同时从《关于对埇桥区饮服公司所属东方旅社资产问题的调查报告》内容看,也不能反映拍卖行为无效;证据二不能证明拍卖行为不当,先签订竞买协议后填写竞买申请登记表并不违反拍卖程序。
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金桥公司、唐述付、张艳及饮服公司在二审中提举的证据认证如下:一、对金桥公司、唐述付、张艳提供的证据认定:证据一有宿州市国土地资源局的签字、盖章,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的形成时间虽在一审庭审之前,但饮服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并未对涉及东方旅社土地转让是否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提出质疑,而是原审判决中作出了东方旅社土地转让未经批准的认定,现金桥公司及唐述付、张艳对原审法院认定的该部分事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以支持其上诉主张,并不违反证据规则的规定,同时该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证据二为拍卖公司向宿州市国土地资源局的拍卖申请,系拍卖公司履行的审批手续,原审判决对于拍卖应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未提及,饮服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故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三饮服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已提举作为证据使用,不属于二审程序提供的新证据,不予采纳。二、对饮服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证据一系宿州市埇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东方旅社资产问题的调查报告,其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该报告中并未涉及到饮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处置东方旅社时的违法违纪行为,与饮服公司证明目的不符;证据二系唐述付参加竞买的申请表,该表与其签订竞买协议的先后顺序不能证明唐述付与饮服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不予采信;证据三与本案无联性,不予认定。
二审另查明:宿州市饮食服务公司始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前身为国有企业。1994年,经宿州市体改委批准,该公司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饮服公司进行第二次改制,并对企业的部分资产予以处置,东方旅社即在资产处置之列。2003年12月31日,宿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区饮食服务公司要求拍卖房地产的函》,“原则同意你公司处置站下饭店、东方旅社、光荣浴池的房地产,处置方案须报我局备案”。2004年元月2日,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宿州分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该公司拍卖饮服公司下属的东方旅社等五处房产,同时要求: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拟订底价,拍卖东方旅社等房地产;东方旅社的底价包含土地出让金,由拍卖公司负责将土地出让金缴至国土局。
2004年元月4日,金桥公司拍卖东方旅社时,有包括唐述付在内共四人参加竞买。
2004年7月10日,宿州市埇桥区经贸委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涉及饮服公司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作出了《关于埇桥区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简称《调查报告》)。关于企业改制部分,《调查报告》表述“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埇桥区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台‘第二次企业改制基本方案’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决定处置公司全部资产,兑现改制成本”;关于东方旅社部分,表述“面积531平方米,评估价49.5万元。二00四年元月四日拍卖时,定拍价62万元”。2008年9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对埇桥区饮服公司所属东方旅社资产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有关企业改制部分表述“……二00三年四月进行二次改制。为此,饮服公司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处置资产……”。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