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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与芜湖天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支付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皖民二终字第0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芜湖市步行街金鼎广场纬纶阁11层。
  负责人:张铁锋,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建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天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耿济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爱民、万明红,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天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支付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芜中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何建生,被上诉人芜湖天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爱民、万明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芜湖天健玻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后更名为芜湖杉杉天健玻璃有限公司。2005年12月,芜湖杉杉天健玻璃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芜湖杉杉天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11月更名为芜湖天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健公司)。
  2003年7月13日,芜湖广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厦公司)、天健公司及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简称纬纶所)共同签署一份《代理费结算协议》,约定天健公司对广厦公司所欠纬纶所的144.39万元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4年4月30日,纬纶所依据《代理费结算协议》向广厦公司及天健公司发出《催收律师费函》,要求其分别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2005年7月11日,天健公司、广厦公司、纬纶所签订一份《代理费结算补充协议》,约定广厦公司欠纬纶所的144.39万元代理费,天健公司同意在委托纬纶所代理的货款案收回债权中按一定比例扣收。2006年6月15日,天健公司与纬纶所签订一份《结算协议》,约定纬纶所从天健公司执行到的债权中扣收43.5万元支付广厦公司所欠代理费,余款纬纶所可在以后扣收。2007年3月30日,纬纶所向天健公司发出《催收律师费函》,要求该公司于收函后三日内支付依据2003年7月13日及2005年7月11日协议约定的所欠律师费本金约一百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纬纶所则恢复按正常标准收取律师费。
  2005年7月12日,天健公司与纬纶所签订一份《代理协议》,约定纬纶所代理承办该公司位于老芜屯路土地收储、资产搬迁等相关补偿事宜,基本代理费为30万元,于协议订立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获得土地补偿费在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收取代理费,至补偿费到位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05年10月27日,天健公司与芜湖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芜湖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天健公司位于老芜屯路的国有土地补偿费为3414.23万元。
  2006年1月1日,纬纶所与天健公司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顾问费每年5万元,于当年6月30日前支付。
  2006年2月1日,天健公司与纬纶所签订一份《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由纬纶所为该公司诉江苏神龙药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提供法律服务,如二审胜诉,纬纶所可按胜诉标的20%收取律师费,在生效判决送达天健公司后15日内一次支付,并约定纬纶所有权从代理、执行天健公司其他案件所收的款项中扣收。该案于2006年7月25日终审,天健公司胜诉,江苏神龙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1525705.2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2007年3月1日,天健公司与纬纶所签订(2007)民字第76号、77号《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纬纶所指派张铁锋、李帆律师为其与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一、二审法律服务,在该案一、二审庭审中,张铁锋律师均未参加庭审。
  2007年3月30日,天健公司与纬纶所签订《终止顾问协议》一份,其中第三条约定“顾问合同终止,顾问费付清。”
  另查明:2005年11月1日,天健公司汇入纬纶所帐户68万元,2006年8月2日,汇入纬纶所帐户2万元,2006年11月l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受天健公司委托汇入纬纶所帐户24万元。
  2007年12月,纬纶所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天健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律师代理费1008900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利益损失392000元及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利益损失(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2008年2月20日,纬纶所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根据2007年3月30日的《终止顾问协议》约定判令:天健公司支付增加的50万元律师代理费,并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
  原审法院认为:天健公司系芜湖天健玻璃有限公司变更而来,芜湖天健玻璃有限公司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天健公司承担。广夏公司、天健公司、纬纶所签订的《代理费结算协认》、《代理费结算补充协议》及其后天健公司与纬纶所签订《结算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天健公司同意纬纶所从收回的执行款中扣收43.5万元用以支付所欠的本案诉争代理费后,天健公司欠纬纶所代理费为100.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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