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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与芜湖天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支付纠纷案 (2)
  天健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汇入纬纶所帐户68万元,纬纶所主张该款是天健公司支付老芜屯路土地收储案的代理费,但根据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数额计算,天健公司支付给纬纶所代理费应为71.423万元,且为分次支付,现天健公司一次性支付68万元,与双方《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给付金额、方式不符,故纬纶所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天健公司2006年8月2日汇入纬纶所帐户的2万元,因纬纶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款系天健公司支付其他案件的代理费,且支付时间在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之后,故天健公司关于己偿还本案讼争代理费2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天健公司委托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1月1日汇入纬纶所帐户的24万元,纬纶所主张系支付江苏神龙药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代理费,但按照该合同约定纬纶所应获得的代理费为152万余元的20%即30.4万元,与天健公司支付的代理费24万元数额不符。综上,至2006年11月1日天健公司偿还24万元为止,天健公司欠纬纶所代理费为仅6.89万元。因双方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故应从纬纶所明确主张权利时天健公司负有还款义务。纬纶所于2007年3月30日向天健公司发出《催收律师费函》,要求天健公司于收到该函后三日内支付律师费本金及逾期利息,2007年3月30日即为纬纶所明确主张权利日,此后的3日为天健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合理期限,因天健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故应从2007年4月3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纬纶所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算,此标准低于金融机构计收同期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系纬纶所对民事权利的正当处分行为,合法有效,予以支持。2007年3月30日的《终止顾问协议》手写部分及天健公司提交的(2007)民字第76、77号《委托代理合同》的手写部分不具有证据证明力,故纬纶所提出的要求天健公司增加支付50万元律师代理费并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同时天健公司抗辩张铁锋律师未参加开庭,纬纶所已丧失代理费追索权的理由,亦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天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纬纶所代理费人民币6.89万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7年4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利率计算);二、驳回纬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00元,由纬纶所承担28000元,由天健公司承担1400元。
  纬纶所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天健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汇给纬纶所的68万元,系其支付老芜屯路地块的土地收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代理费用;2006年8月2日汇入的2万元,系天健公司支付其与河北邯鄣市化肥厂执行案的代理费用;2006年11月1日天健公司委托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支付的24万元,系支付其与江苏神龙药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提供法律服务费用。原审判决将上述三笔付款认定为系支付本案诉争的代理费,属认定事实错误。2、《终止顾问协议》的手写部分内容应认定有效,原审判决对此不予认可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天健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天健公司先后汇入纬纶所三笔款项合计94万元为支付本案诉争的代理费,以及对《终止顾问协议》的手写部分内容不予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本院经庭审,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2007年3月30日,天健公司与纬纶所签订的《终止顾问协议》,仅由纬纶所向原审法院提供一份,天健公司陈述无该协议留存,在纬纶所提供的该协议上,有打印和手写两部分组成,手写部分为张铁峰书写,主要内容为:天健公司承诺于2007年7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广厦公司欠纬纶所代理费100.89万元及违约金利息35万元,逾期则另增加律师费50万元,并承担20万元违约金;天健公司将纬纶所提交的(2007)民字第76号、77号《委托代理合同》遗失,双方确认该四份合同作废;天健公司所欠二年顾问费及(2007)民字第76号、77号《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纬纶所可在执行款中扣收。天健公司与纬纶所于2007年3月1日签订的(2007)民字第76号、77号《委托代理合同》均由天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纬纶所则陈述合同遗失,在天健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第五条均有手写添加内容:“因张铁峰律师未出庭致本案败诉,则乙方(纬纶所)同意放弃甲方(天健公司)及广厦生物所欠全部代理费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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