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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昌云与繁昌县繁阳镇人民政府欠款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皖民二终字第0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昌云,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大东,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炯,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繁昌县繁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迎春路。
  法定代表人:胡清照,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章晓敏,该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汤英来,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昌云为与被上诉人繁昌县繁阳镇人民政府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芜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昌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张炯,被上诉人繁昌县繁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章晓敏、汤英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8日,繁昌县委、繁昌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关闭县城周边6家小水泥企业的指导意见》,对关闭包括安徽省繁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繁盾公司)在内的6家小水泥企业事项作出安排,并决定对按时关闭的水泥企业业主给予奖励。2007年6月15日,繁昌县繁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繁阳镇政府)与繁盾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繁盾公司如按期关闭3条10万吨水泥生产线,繁阳镇政府给予业主奖励300万元。后繁盾公司按期关闭了水泥生产线,繁阳镇政府支付了首期奖励款120万元,余款180万元以繁盾公司欠其垫付职工股金、工资以及土地使用费等款项为由拒绝支付。2007年12月4日,繁盾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徐昌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繁阳镇政府支付180万元奖励款扣除其所欠繁阳镇政府1031720元款项后的余款768280元。繁阳镇政府则辩称其垫付了繁盾公司的职工工资和集资款70多万元,且垫付了繁盾公司拖欠华阳村的煤款6000元及法院执行款50000元,故不应再支付768280元。
  另查明:繁盾公司的前身为安徽省繁昌县第四水泥厂,后改制为安徽省繁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盾股份)。2001年10月22日,繁昌县城关镇(繁阳镇前身)企业管理办公室与徐昌云签订《繁盾公司整体资产出售合同》,约定繁昌县城关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将所属的繁盾股份整体资产出售给徐昌云所有,公司原欠职工工资、股份款等由徐昌云负责偿还。2001年11月6日由繁阳镇政府代表与徐昌云共同签字的《繁盾股份债权债务移交表》显示,繁盾股份所欠职工股金为483791元,应付工资为153390元,两项合计637181元。后繁盾股份变更为繁盾公司。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反映,公司股东为徐昌云、邢少荣、鲍伦龙、章新武、水后方、宋成6人。
  又查明: 2006年9月16日,徐昌云、邢少荣、鲍伦龙、章新武、水后方、宋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鲍伦龙、水后芳、邢少荣、章新武、宋成将各自所占繁盾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徐昌云,每股5万元,签字后3日内一次付清。股份转让后,鲍伦龙等5人不再享受公司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该股权转让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审期间,鲍伦龙、邢少荣、宋成、章新武之妻来本院确认了前述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并称与繁盾公司有关的权利义务已与他们无关。
  原审中原审法院为查明繁阳镇政府是否为徐昌云垫付了繁盾股份职工股金及工资,以及垫付的确切数额,经繁阳镇政府申请,委托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中天所)对上述款项的垫付情况进行审核鉴定。新中天所出具鉴定报告认为,因当事人双方均不能提供繁盾股份职工集资入股及职工名册的原始帐务资料,对双方提供的支付股金和工资的财务行为无法作出合理判断,故仅对徐昌云在鉴定过程中签字或盖章认可的繁阳镇政府代其垫付的股金5000元、工资6667元、借款10000元,合计21667元予以认可。徐昌云对此鉴定结论无异议。繁阳镇政府提出异议认为,该报告遗漏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繁盾公司整体资产出售合同》的同时又签署了《繁盾股份债权债务移交表》的事实,该移交表不仅对繁盾股份的债权债务有汇总,而且有明细,尤其对债务中的应付职工工资、股金附有具体的花名册,该花名册和移交表构成一个整体,徐昌云均已签字认可,故鉴定机构只需对繁阳镇政府提供的垫付款项清单与移交表后附的花名册进行逐笔核对即可。其后,新中天所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提供了一份补充统计表,对繁阳镇政府提供的《原企业办垫付繁盾水泥公司股金及工资统计表》与《繁盾股份债权债务移交表》后附的应付职工股金及工资花名册进行核对、统计,统计结果为:繁阳镇政府实际为徐昌云垫付的债权债务移交表中所列职工股金及工资为631524元。新中天所同时指出其鉴定所依据的资料均为繁阳镇政府单方提供,且双方均未能提供繁盾水泥公司职工集资入股的原始帐务资料,故新中天所对以上鉴定依据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应由法院依法审查。徐昌云则以职工股金及工资花名册及《原企业办垫付繁盾水泥公司股金及工资统计表》没有证明力为由,认为该统计表应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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