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徐昌云与繁昌县繁阳镇人民政府欠款纠纷案 (2)
  原审中繁阳镇政府为证明其为繁盾公司垫付了50000元执行款,提供及申请原审法院调取了以下证据:2004年6月1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代管款收据,交款人为繁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案号为(1998)嘉经执字第1644号,金额为5万元;2002年11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8)嘉经执字第164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为上海侨港实业公司,被执行人为繁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冻结划拨标的额为68429.19元;1998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6)嘉经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1998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经终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上海侨港实业公司从安徽省繁昌县第四水泥厂购买水泥,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法院判决安徽省繁昌县第四水泥厂返还上海侨港实业公司货款26763元、赔偿损失8万元。繁阳镇政府解释称因第四水泥厂改制,嘉定法院将镇政府追加为被执行人。裁定执行的余款为68000余元,后政府与对方协商,实际支付了5万元。第四水泥厂是繁盾公司前身,该5万元应由繁盾公司承担。徐昌云称裁定书及收款收据上被执行人是镇政府,不能说明是为他人垫付5万元;即使这5万元确实是镇政府代第四水泥厂承担的,徐昌云购买的是繁盾股份的整体资产,不是第四水泥厂的,债权债务移交表及镇政府制作的繁盾公司2005年度上交情况结算表中也不包括这5万元。因此该5万元不应由繁盾公司承担。
  上述事实,有相关政府文件、繁盾公司2005、2007年度上交款结算表、工商登记资料、《繁盾公司整体资产出售合同》、《繁盾股份债权债务移交表》、代付款凭证、《原企业办垫付繁盾水泥公司股金及工资统计表》、协议书、鉴定报告、补充统计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徐昌云、繁阳镇政府双方在签订《繁盾公司整体资产出售合同》后,通过办理债权债务交接手续,最终形成了双方均签字认可的《繁盾股份债权债务移交表》。该表后附的职工股金及工资花名册系该移交表的组成部分,与该移交表构成一个整体,故按照徐昌云与繁昌县城关镇企管办签订的《繁盾公司整体资产出售合同》约定,上述花名册中列出的繁盾水泥公司拖欠的职工股金及工资应由徐昌云承担。繁阳镇政府提供的《原企业办垫付繁盾水泥公司股金及工资统计表》已由该政府加盖公章确认,且该统计表所列数字与职工股金及工资花名册大体吻合,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应予采信。故新中天所依据上述花名册与垫付款项统计表作出的补充统计表反映了本案客观事实,应当作为定案根据。根据该统计表,繁阳镇政府实际为徐昌云垫付的债权债务移交表中所列的职工股金及工资为631524元,该款应从繁阳镇政府的奖励款中予以扣除。繁阳镇政府辩称其为徐昌云垫付的繁盾公司拖欠华阳村的煤款6000元经查证属实,应从奖励款中扣除。繁阳镇政府辩称其为徐昌云垫付的法院执行款50000元,虽未列入《繁盾股份债权债务移交表》,但查明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为安徽省繁昌县第四水泥厂(繁盾公司改制前名称),根据《繁盾公司整体资产出售合同》的约定,安徽省繁昌县第四水泥厂的该笔债务应由徐昌云承担,而繁阳镇政府为该案实际支付了50000元执行款,故该款项亦应从奖励款中予以扣除。经计算,繁阳镇政府应支付给徐昌云的奖励款共计8075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繁阳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昌云奖励款80756元; 二、驳回徐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83元,由徐昌云负担10276元,由繁阳镇政府负担1207元。
  徐昌云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繁阳镇政府提供的《职工股金及工资花名册》,既没有使用繁盾股份的稿纸,也没有繁盾股份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一审中徐昌云对该花名册也予以否认,一审判决认定该花名册是债权债务移交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移交表构成一个整体,没有证据支持。既然花名册不能证明是繁盾股份所欠职工的股金及工资的花名册,那么繁阳镇政府依据该花名册制作的《原企业办垫付繁盾水泥公司股金及工资统计表》也不能证明其垫付了职工工资及股金。该统计表虽然加盖了镇政府的印章,但只是其单方行为,并未得到徐昌云的确认,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新中天所依据该花名册和统计表所统计出来的结果也不能证明繁阳镇政府垫付了繁盾股份所欠职工股金及工资。债权债务移交表上载明繁盾股份所欠职工股金及工资合计为637181元,而繁阳镇政府提供的2007年度《繁盾公司上缴款结算情况》中注明其垫付的职工工资股金合计为666543元,新中天所统计的数额又为631524元。一级政府的财务账目竟会出现如此大的差错。实际上,职工股金是繁盾股份成立时募集的,当时均由繁昌县第四水泥厂出具股金收据。2001年10月徐昌云购买繁盾股份后改制为繁盾公司。依据出售合同的约定徐昌云凭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