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729号(3)
五、驳回原告杨梦阳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2元,由原告杨梦阳承担150元,由被告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400元,被告三张伟东承担52元,此款原告杨梦阳已预交,被告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三张伟东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随同上述款项迳付原告杨梦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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