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8号(3)
在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法律适用上,法释[2001]3号解释第六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根据该两条的规定,凡是法释[2003]20号解释有规定的,适用该解释;法释[2003]20号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法释[2001]3号解释。因该两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均作出了规定且不一致,因此本案在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上应适用法释[2003]20号解释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受害人属农村户口,且在深圳居住不满一年,也无固定的收入,故在计算上述赔偿费用时应依其本人的身份,适用农村居民标准。本案受害人因触电身亡,抢救治疗时支付医疗费为人民币786元,该费用是受害人因伤害实际支付的费用,被告应予赔偿;受害人之子王福发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于2007年9月11日请假处理相关丧葬事宜至今,存在误工情况,被告应支付该期间的误工损失,原告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误工损失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误工费8000元;受害人亲属即王泽昌、王福发、王福新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9153元,被告应予赔偿。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处理本次事故曾支付出住宿费,且王福发系在深圳居住、工作,受害人也在深圳抢救,不需要在外地住宿,故被告不需支付原告住宿费用1170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深圳市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9013元|年,被告应支付丧葬费24506.5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深圳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079.78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10159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应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本案受害人之夫即原告王泽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应对其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为受害人及王福新、原告王福发,被告应支付受害人所承担的部分费用,故被告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1|3为标准,支付王泽昌20年扶养费(3885.97÷3×20);死者之父万金显年满71周岁、之母秦淑兰年满69周岁,应对其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为死者及其子万福明、万福波,故被告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1|3为标准,支付万金显9年扶养费(3885.97÷3×9),支付秦淑兰11年扶养费(3885.97÷3×11)。虽然受害人的扶养人为数人,但被告年赔偿总额累计未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故被告应支付王泽昌、万金显、秦淑兰扶养费共计51812.93元。原告起诉仅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16198元、死亡赔偿金938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777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被告应以原告的请求为限支付上述费用。受害人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以上共计198724元。因原告对造成本次事故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本案被告的民事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139106.8元。二被告系夫妻,且涉诉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益由二被告共同所有,故对该房屋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另外,王福新作为本案应当追加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已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不追加王福新参加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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