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8号(4)
一、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04962.9元。
二、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福发误工费5600元。
三、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万金显、秦淑兰、王泽昌生活费28543.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98元,由原告承担1379.4元、被告承担3218.6元;原告已全额预交,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殷 万 江
人民陪审员 罗 显 华
人民陪审员 文 庆 龙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海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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