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8)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416号
深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416号
原告深圳市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工25号。
法定代表人杨月圆。
委托代理人江定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翼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高新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固戌路口农科所内。
法定代表人何海欣。
委托代理人王郁明,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二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清湖新村三区l号。
法定代表人郭惠炎。
委托代理人秦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深圳市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高新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江定航、费翼云,被告一委托代理人王郁明、被告二委托代理人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原告合法拥有益德园项目土地使用权。 2005年9月22曰,深圳莱英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资源管理局签署《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编号:深地合字(2005)406l,由莱英达依法受让位于宝安区龙华街道清湖的40927.59㎡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A827-O007;2006年8月18日,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莱英达将标的地块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抵偿给吉林市九德商贸有限公司,九德商贸2006年9月25曰授权原告对标的地块进行物业管理;2007年7月5日,九德商贸以标的地块作价入股的方式成为原告股东,至此,原告成为标的地块100%权利人并依法获得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颁发的《房地产证》,标的地块项目名称“益德园”。
二、两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标的地块堆放垃圾及设施,且经原告明确通知后仍拒不纠正,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02年7月8曰,被告一(原名:深圳市高新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华分站成立,经营地址为:宝安区龙华镇清湖村,即原告标的地块所在地旁边,进行水泥生产并开始侵占标的地块堆放混凝土废弃物等,2007年11月3日,被告一所属龙华分站因2005年度未年检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被告一龙华分站系被告一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一龙华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一承担;2005年6月2日被告二成立,经营场所地址同样为:宝安区龙华街道清湖新村三区,也是进行水泥生产,并继续侵占标的地块堆放混凝土废弃物等;2007年7月5日,从原告依法成为标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之初,两被告侵占原告标的地块堆放垃圾仍在继续。根据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测量,被告占用原告该块土地2120.65 ㎡面积用于堆放沙石、存放水泥罐等设备,另分别占用4244.85㎡、301.07㎡、172.6 ㎡面积用于堆放混凝土丢弃物及垃圾,共占用标的地块土地面积6839.17 ㎡,堆放废弃物总方量 20091.21 ㎡。原告于2007年8月22日致函两被告,要求两被告将占用该块土地上的所有材料、设备、设施、混凝土废弃物等搬离标的地块土地红线以外;于2007年11月13日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两被告立即将混凝土废弃物等搬离标的地块红线外、支付从2007年7月5曰至律师函发出之日止,违法侵占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费6839.17㎡×4元/月/㎡×4.33月=118454.42元,现被告二除已清走水泥罐等设备外,两被告对堆放物的垃圾清运工作未见行动。
三、原告迫于无奈自行组织垃圾清运。两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占用标的地块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对标的地块开发进展。原告在敦促两被告自行清理无果的情况下,被迫于2007年7月20日通过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即深圳市中侨物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垃圾清运进行了工程招标,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689093.46元的竞标价中标。两被告明知其自身不具备标的地块土地使用人资格,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长期非法占用标的地块,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侵权行为截止原告自力救济之日仍处于持续状态,损害结果系两被告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故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为:(一)从2007年7月5曰原告成为标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起至2007年11月19日原告采取自行清理措施之日止,两被告非法侵占标的地块应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6839.17 ㎡×4元/月/㎡×4.46月(4个月14天)=1220l0.79元人民币;(二)原告为清理两被告非法堆放物发生的聘请专业工程测绘机构佣金l3000元;(三)原告为清理两被告非法堆放物发生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佣金8000元;(四)原告为清理两被告非法堆放物发生的垃圾清运工程款689093.46元。以上合计,两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832104.2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其非法占用原告空地期间(2007年7月5日至2007年11月19日)的土地租金122010.79元;二、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专业工程测绘机构的测绘费用l3000元、支付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为清理两被告非法堆放垃圾物而发生的聘请佣金8000元;三、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为清运非法堆放垃圾而发生的费用689093.46元;以上一、二、三项合计: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832l04.25元整;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