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7675号(2)
以上事实,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卡、解雇通知、经济补偿协议、银行清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中,从双方所确认的工资表中可以看出,原告的月工资结构包括月薪工资(即基本工资)、职务津贴/资格工资/绩效奖金(三种工资名称不同,性质一样)、伙食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全勤奖金、夜班津贴以及加班工资。其中月薪工资是每月固定的,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关;职务津贴/资格工资/绩效奖金也是每月固定的,与工作岗位或工作性质相关;全勤奖金是在不存在缺勤的情况下才可以享有,有缺勤则没有;夜班津贴是有上夜班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不上夜班则没有;伙食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则是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全勤奖金、夜班津贴不属于标准工资的组成部分,伙食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作为福利,也不属于标准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原告的标准工资应为月薪工资与职务津贴/资格工资/绩效奖金之和,而被告仅以月薪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应补足原告2005年12月份至2008年2月份的加班工资差额52782.08元(详见附表)。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还应加付该款25%的经济补偿金13195.52元。
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月5日到期后,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未表示异议,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2月15日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被告只需要按照原告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08年2月15日,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8876.39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8876.39×0.5=4438.20元。同时,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884元作为经济补偿金,该部分应予以扣除,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4438.20-2884=1554.20元。
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月5日到期,其后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直至2008年2月15日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已超过一个月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发2008年1月、2月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告在2008年1月、2月应得工资共计8712.24元(包含2008年1月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1327.38元),被告应支付原告该两个月双倍工资17424.48元,并扣除被告已经在该两个月中支付的部分工资7384.86元,同时应扣除在计算2005年12月至2008年2月加班工资差额时被告应补足的2008年1月份加班工资差额1327.38元(否则会在加班工资差额与双倍工资两项诉讼请求中重复计算),即被告应补发原告2008年1月、2月二倍工资差额17424.48-7384.86-
1327.38=8712.24元。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的补偿金8876.39元,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被告深圳一鑫中野精密塑胶来料加工厂系被告中野精工(香港)有限公司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在本案中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后者共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胡栋2005年12月至2008年2月加班工资差额52782.08元及25%经济补偿金1319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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