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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7675号(3)
二、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胡栋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54.20元。
三、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胡栋2008年1月、2月二倍工资差额8712.2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两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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