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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80号
深 圳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80号

原告:东莞市清溪赋益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大利茅輋水库管理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永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胜春,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正华,益阳市大通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深圳市依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牛湖高尔夫大道338号后第三幢。
法定代表人:钟路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建民,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清溪赋益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赋益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依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叶建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玲玲担任记录。原告赋益公司委托代理人章正华,被告依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路生、委托代理人宋建民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9月份货款),本院经审查同意予以合并审理;被告以原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告造成损失为由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不正当竞争与本案诉争承揽合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被告可另案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赋益公司诉称:2007年6月14日,原告作为加工五金制品的企业,向被告发出来料加工炉头管报价单的要约。同年同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同意要约的承诺。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来料加工炉头管;货到一月一结算,货款延期120天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从2007年7月26日起至同年12月13日,全面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但被告却采用空头支票(2008年1月10日显示被告通过在深圳发展银行的开户帐号11002928640901、用于支付原告8月份货款的编号为21992266的支票为余额不足)或采取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2008年2月4日显示被告通过在深圳发展银行的开户帐号11002928640901、用于支付原告9月份货款的编号为21992267的支票为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方式拒绝履行到期的货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欠款285220.65元(2007年8月份货款157118.25元,9月份货款128102.40元);2、支付上述欠款利息(自起诉日起至法院调解、判决之日,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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