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68号(2)
一、被告深圳市龙华白石龙股份合作公司白石龙村停车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款人民币14278元;
二、如被告深圳市龙华白石龙股份合作公司白石龙村停车场未履行上述债务,被告深圳市龙华白石龙股份合作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龙华白石龙股份合作公司白石龙村停车场未履行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元,被告深圳市龙华白石龙股份合作公司白石龙村停车场负担,被告深圳市龙华白石龙股份合作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虹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 泽 琼
书 记 员 庄 素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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