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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5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58号

原告:深圳市格全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朗下第一工业区葫芦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祥。
被告:上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黄埔村润和工业区A栋。
法定代表人:李晓华。
本院于200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格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付原告人民币99765元。上述款项被告分两次付清:2008年10月28日前支付50000元;2008年11月28日前支付49765元。如被告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同意放弃利息请求。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可就全部款项(已支付部分除外)和利息4923.4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97元,法院减半收取598.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签收法院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周 羡 雅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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