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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宝法知产初字第28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深宝法知产初字第28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Werburger Strasse 13,91074,Herzogenaurach,Germaey)。
法定代表人Bock Dieter、Gansler Martin、Zeitz Jochen。
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乐科,男,汉族,1985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惠万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恒龙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王源鑫。
委托代理人刘海影,男,汉族,1974年4月30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简称波马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惠万家投资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及叶乐科、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海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是原告独创并在运动衣、运动鞋、包等产品上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和长期使用的世界驰名品牌,该品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为了拓展中国市场,原告早在1978年就在中国注册了“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获得注册后,原告在中国大量使用了上述商标。由于原告产品质量上乘,加上大量的广告宣传,原告上述商标在中国运动衣、运动鞋、包等产品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成为在中国的少数几个世界驰名的运动系列品牌之一。正是因为原告品牌的成功和倍受消费者青睐,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赢取暴利就大肆生产假/仿冒产品,而一些商场也参与其中,大肆销售侵权产品。这些假/仿冒产品的存在,严重侵蚀了原告正牌产品的市场,而且由于其质量较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后,也跟着认为原告产品质量低下,给原告声誉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打击侵权行为,原告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由被告销售的“背包”产品,使用了原告"PUMA及豹图形”(注册号码:G582886)商标,而该产品的厂家或者销售者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假冒/仿冒商品。为维护原告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被告在《深圳特区报》和《南方都市报》上登文澄清事实并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辩称:1、被告未故意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侵权产品所占的比例比较小,销售发票和小票中没有波马的标志;2、被告作为承包的专柜,营业收入额比较微薄,而原告要求的赔偿额过高,被告无法接受。
经审理查明,原告波马公司在第18类商品上使用的“PUMA及豹图形”商标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G582886,有效期自1991年7月22日至2011年7月22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皮制品;手袋及袋包;小皮件如钱包;钥匙链;公文包;分类包;学生包;露营包;背包;袋;比赛包;交通及固定档包;皮;合成或布;纺织物制旅行包;皮制大旅行包;皮背带;运动皮革;箱子;旅行箱;皮及皮代替品制袖珍钥匙链、雨伞;阳伞;手杖。
2007年6月28日,波马公司授权冯学荣代表波马公司处理在中国的一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物,并有权在代理权限内转委托第三方行使该项权利。
2007年10月20日,广州市公证处应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派员与该司委托代理人共同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东环一路恒龙大厦1-3层惠万家购物广场”,购买了拖鞋二双、运动鞋三双、包二个,付款人民币共计413.1元,该商场提供了发票、购物小票等票据,票据显示背包的价格为59元。广州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公证购买所取得实物予以封存。
经当庭拆封,内有:“惠万家购物广场”塑料袋一个,印有"PUMA及豹图形”的背包一个。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广州市公证处(2007)穗证内经字第190231号公证书、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06)南公证内字第19770号、第21327号公证书、侵权产品实物、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波马公司在第18类商品上使用的“PUMA及豹图形”商标已在我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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