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90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90号

原告好光景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翻身旭生工业区七栋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姜百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群,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峰,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西安智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测绘路63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卢尚舫。
原告好光景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智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虹独任审判,于2008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建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被告经常向原告订购货物,订单写明付款方式为票到付款,并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截至2007年1月9日,先后22次向被告送货共计价值73478元。而被告仅在2006年6月6日、2006年12月8日、2007年2月8日三次支付了部分货款,共计金额为41311元。2007年3月5日被告将原告在2007年2月8日发出的对账单回传,经被告财务签名盖章后确认,扣除运费810元后,实欠货款为31357元。后,2007年2月10日、3月2日,被告员工张晓华接手又收取原告价值7480元货物,亦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共计欠款38837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88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书面答辩称:原告把被告汇去的款项列入被告的欠款,未将其西安办事处谭林收到被告的四次现金扣除,分别为:2006年4月28日15000元,2006年6月26日1354元,2006年7月3日7874元,2006年7月13日5000元,合计29228元。而原告光缆有质量问题,被质监局收走,被告为此交了3000元,因此,被告支付了32228元。原告并未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2007年2月10日,被告又提了660元货款,合计32017元,这样被告多支付原告211元。至于张晓华替李宝平代打条子,被告没有见到货物,也没有入库,与被告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双方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及付款方式等事项作出约定。原告依约送货给被告。2007年3月5日,双方进行对帐,被告盖章确认至2007年2月28日止,扣除运费810元,实欠原告货款31357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