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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00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00号
原告:陈平(系死者刘智祥之妻),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刘国华(系死者刘智祥父亲),男,193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彭昌华(系死者刘智祥母亲),女,193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刘欣(系死者刘智祥之女),女,汉族,1991年9月5日出生,学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刘鹏飞(系死者刘智祥之子),男,汉族,1993年1月31日出生,学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纯波,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台威鞋业有限公司,地址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社区第二工业区H(2)座。
法定代表人:张茂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学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志伟,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与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浩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平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章纯波、被告委托代理人代学斌、傅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9月2 O日,原告陈平与刘智祥(死者)以4万元受让并经营西乡街道麻布社区蜀香亭餐厅,该餐厅设在一楼,且餐厅后方设置了一铁皮棚(可以收缩),方便遮光、避雨、经营;而该餐厅的楼上几层均为被告公司的职工宿舍。2007年元月之前,被告公司管理楼上几层职工宿舍的保安人员多次告知原告陈平及其死者刘智祥,根据公司通知,为便于管理公司员工(因该铁皮棚挡住保安员巡视视线、因该公司最近有被盗现象);公司要求原告拆除该铁皮棚。死者刘智祥于2007年元月19日拆除铁皮棚过程中,不幸被铁皮棚砸伤致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基于:l、死者刘智祥拆除铁皮棚系因被告公司授意行使,被告具有一定主观过错;2、拆掉铁皮棚直接方便了被告公司保安员管理职工,被告在本案中是受益人;3、根据民事法律,被告(受益人)应当给予原告(受害方)适当经济补偿费用。因死者刘智祥在宝安西乡居住一年以上,在赔偿标准方面应适用城镇户口计付;另外,死者刘智祥尚有父母亲,子女需抚养;另刘智祥有兄弟二人,其兄是残疾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赔偿上述项目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下列项目及费用:1、医疗费:528.5×50%=264.3;2、丧葬费:14332.6×50%=7166.3;3、死亡赔偿金:573305×50%=286652.5;4、抚养费:(1)刘国华:3707.7×9年×50%=16684.6;(2)彭昌华:3707.2×1 2年×50%=22243.2;(3)刘欣:3707.7×3年×50%÷2=2780.8;(4)刘鹏飞:3707.2×5年×50%÷2=4634.6。小计:46343.2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赔偿费用总计390426.3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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