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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14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14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善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521栋西面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喜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信,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朗峰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镇工业东路175号鹏峰发工业园一号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钟嘉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雨,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凡、人民陪审员刘振明、向家帼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德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雷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06年6月起至2006年10月9日,原告先后与被告多次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根据被告的要求将货物运到被告指定地点,履行了原告应尽的义务,但被告却迟迟未付运费,至今尚欠运费14044元,延期付款的滞纳金666.36元。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付运费14044元;2、被告偿付延期付款滞纳金666.3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针对以上事实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3份,证明被告欠2006年6-8月份运费分别为2920元、1715元、2218元的事实;2、发票1份,证明原告已对2006年6-8月份欠条开具了发票;3、10月份对帐单1份,证明2006年9-10月份运费为7191元;4、2006年9月10日托运书、货运单各1份,证明双方的货运关系及运费金额为704元;5、2006年9月11日货运单、送货单各1份,证明双方货运关系及运费金额为442元;6、2006年9月12日托运书、货运单、送货单各1份,证明双方的货运关系及运费金额为720元;7、2006年9月14日托运书、货运单、货物运单各1份,证明双方的货运关系及运费金额为700元;8、2006年9月19托运书、货运单、送货单各1份,证明双方的货运关系及运费金额分别为695元、695元、1100元、695元;9、2006年10月9日托运书、货运单各1份,证明双方的货运关系及运费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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