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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深宝法刑初字第1155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深宝法刑初字第115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宏丰,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6日被羁押,2005年2月3日取保候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06〕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宏丰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宏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5月6日下午2时许,五名广西籍男子到被告人马宏丰经营的福永镇和平村综合市场溜冰场,向马提出收取保护费,后因马报案而未能得逞。当日下午,马宏丰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其朋友、犯罪嫌疑人关金榜(在逃),关预计上述广西籍男子不会罢休,即向马宏丰提出若晚上广西籍男子再来溜冰场即由其负责召集手下和马手下的溜冰场员工对其进行殴打报复。马宏丰对关金榜的提议未持异议。关金榜遂邀请多名河南籍男子(均在逃)和溜冰场员工马晴(在逃)、黄志明(已判刑)、黄强(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好水管、砍刀等凶器,伺机殴打报复。至当晚9时许,被害人谢真文、柯平意、冯毛毛等十多人到溜冰场玩耍,上述人员误认为是广西籍男子来闹事,遂按事先密谋,由关金榜率溜冰场员工黄志明、黄强等人及河南籍男子分别持水管、砍刀对谢真文等十余人进行殴打,致谢真文受重伤,冯毛毛、柯平意、李益龙、王家旺、李少怀、黄灿辉、陈小力等受轻伤,叶伟雄、冯家辉、陈甲广、许文耀、李少帆、马海生等人轻微伤。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当场将马宏丰、黄志明、黄强抓获归案,其余案犯则逃脱。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马宏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 证人马柏荧证实,案发当晚有十几个不认识的人聚集在其父马宏丰经营的溜冰场吸烟区内,当时马柏荧负责拿溜冰鞋。晚10时许,被告人马宏丰通过工作人员叫马柏荧和其弟马淼鑫到办公室。在办公室门口马宏丰叫马柏荧和其弟回房间不要出来。马柏荧回到房间大约二三分钟后,就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响。
2. 证人方朝珍证实,2004年5月6日16时30分许,接到马宏丰的报警电话,称有四五名“烂仔”在他的溜冰场,请他过去看看。方朝珍开车到溜冰场后,没发现什么情况,找马宏丰了解情况后,就把五名嫌疑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五人均否认向马宏丰收取保护费,马宏丰亦说没有。方朝珍就把五名嫌疑人放走。到了晚上10时许,溜冰场就发生打架事件,有十四人被打伤,伤者中有方朝珍下午带到派出所审查的谢真文、陈少东(真名冯毛毛)。
3. 证人曲文重证实,案发前接到治安队呼叫,称被告人马宏丰经营的溜冰场发生斗殴,曲文重赶到现场时还没有打架,但刚一离开,就发现溜冰场的门被关上,后来民警到场,打架已经结束了。
4. 证人黄志明的证言:
黄志明是被告人马宏丰故意伤害案的同案犯,其供称,2004年5月6日下午1时许,来了四个男子找老板马宏丰谈事。后来那些人被派出所带走了,老板就跟员工们说可能会打架,叫他们准备好打架工具,并说等那些人进来就关上门来打。当晚21时许那帮人就来了,大概二十多人左右,然后,溜冰场看场的河南人马青就发工具给黄志明等人,有砍刀、锤子、铁棒。随后黄志明等人就对溜冰场内的人进行了殴打。
5. 证人被告人黄强的证言:
黄强是被告人马宏丰故意伤害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其证言称案发当晚他看到有十几个人坐在溜冰场饮料部,便问另一名员工那些人为什么还不走。该员工让他别问那么多,黄强就回到DJ台上。后来黄强听到拉铁闸门的声音,两个铁闸门都被人拉了下来,然后就看到大门口售票处有十多名男子拿着砍刀、锤子等往喝水的地方冲。喝水的人看到人拿刀砍他们,就散开逃跑,但由于大门都关了,他们就被人家砍伤了。当时的场面很混乱,黄强就躲了起来。
(二)被害人陈述:
1. 被害人叶伟勇陈述自己2004年5月6日和两个朋友到溜冰场玩,后来就看到一帮人拿着铁锤、铁管等工具冲进溜冰场打架,他和朋友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人打了。是两个穿黑色衣服的人打他的。当时灯光很暗,看不清楚他们的样子。
2. 被害人黄家旺陈述自己和朋友到溜冰场玩,大约一个多小时,溜冰场的卷闸门就被关上,有人拿出枪对他们喊趴下,然后就有一伙人拿铁棍、铁锤和砍刀过来打人,他被打得躺在地上。他不认识打他的人,也认不出他们。
3. 被害人李少怀陈述自己和朋友到溜冰场玩,后来溜冰场的门被关上,然后就看到有一伙人拿着铁棍和刀逢人就砍。他也被人打了一铁棍。他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也没有参与打架。打他的人他不敢看,也没有看清楚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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