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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深宝法刑初字第180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深宝法刑初字第180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维森,男,1947年10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身份证号:(略),文盲,原宝安区松岗镇沙浦围村治安队长,住(略)。
辩护人林昌炽、彭扬武,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建国,男,1978年7月31日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初中文化,原宝安区松岗镇沙浦围村治安队员,住(略)。
辩护人徐汉东,系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桂成,男,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身份证号:(略),初中文化,原宝安区松岗镇沙浦围村治安队员,住(略)。
辩护人孔祥洪,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庆康,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身份证号:(略),初中文化,原宝安区松岗镇沙浦围村治安队员,住(略)。
辩护人邹添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渭强,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身份证号:(略),初中文化,原宝安区松岗镇沙浦围村治安队员,住(略)。
辩护人杨文,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告人因故意伤害于2004年6月4日被羁押,现均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字(2004)第1945号起诉书指控五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华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6月4日凌晨3时20分许,宝安区松岗镇沙浦围村治安队总台值班员接到该村别墅区13号屋主蔡某辉电话报称怀疑有人进入其住宅内盗窃,遂呼叫当晚值班的治安队员前来查看,早已潜入室内的被害人杨孝谊从该别墅一楼窗口跳出并翻越铁围栏,后逃至沙浦围村市场排洪沟处,被治安队员被告人蔡维森、黄建国、蔡庆康、蔡渭强、蔡旭辉、蔡桂成等人拦截包围。被害人见状即一边持刀威胁拒捕,勒住被告人蔡维森脖子并持水果刀相威胁。被告人蔡维森双手紧紧抓住被害人持刀的右手腕,被告人黄建国等五人乘机冲上前将被害人手脚按住,并将被害人手中的水果刀夺下。在将被害人制服后,被告人蔡维森、黄建国、蔡渭强、蔡桂成、蔡庆康等人持铁水管、竹棍、胶棒、木棍等器械对被害人的头部、四肢进行殴打,被害人杨孝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列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五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鉴定结论、物证照片、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
另外,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严重的过错,五被告人所在村委亦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建议法庭对五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维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维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3)被告人蔡维森有自首行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被告人黄建国承认控罪。其辩护人辩称:同意第一辩护人的三点辩护意见,被告人黄建国因多次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负伤,请求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桂成承认控罪。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赞成前两位辩护人的防卫过当及自首的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桂成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庆康承认控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蔡庆康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2)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3)被告人蔡庆康的英勇行为应该受到表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渭强承认控罪。其辩护人辩称:(1)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蔡渭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2)被告人蔡渭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3)被告人有法定及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4)被告人担任治安员已经有九年时间,一直兢兢业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4日凌晨3时20分许,宝安区松岗镇沙浦围村治安队总台值班员接到该村别墅区13号屋主蔡某辉电话报称怀疑有人进入其住宅内盗窃,遂呼叫当晚值班的被告人黄建国与蔡渭强骑摩托车前往别墅区13号查看。上述二被告人赶赴现场后,经向别墅区保安员和屋主了解情况后,用对讲机呼叫另一名治安队员被告人蔡庆康增援,被告人蔡桂成、蔡旭辉闻讯也赶赴现场。后屋主蔡某辉从13号别墅楼上将钥匙扔下,被告人蔡桂成即持钥匙准备入室搜查。其时,早已潜入室内的被害人杨孝谊从该别墅一楼窗口跳出并翻越铁围栏,在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追来的被告人黄建国后,向沙浦围村市场方向逃跑。被告人黄建国等人见状立即驾驶摩托车追赶,同时用对讲机呼叫被告人蔡渭强、蔡庆康、蔡旭辉等人拦截。当被害人杨孝谊逃至沙浦围村市场对面空地一排洪沟处时,被被告人黄建国、蔡庆康、蔡渭强、蔡旭辉、蔡桂成等人拦截包围。被害人见状即一边持刀威胁拒捕,一边往红星村大朗第三工业区方向退去。正在其后退之时,接到报告的被告人蔡维森驾驶摩托车赶来。当摩托车行驶靠近被害人时,被害人乘机用手臂勒住被告人蔡维森脖子并持水果刀相威胁,二人发生搏斗,双方均摔倒在地,被告人蔡维森双手紧紧抓住被害人持刀的右手腕,被告人黄建国等五人乘机冲上前将被害人手脚按住,蔡庆康同时将被害人手中的水果刀夺下,将蔡维森救出。在将被害人制服后,被告人蔡维森、黄建国、蔡渭强、蔡桂成、蔡庆康等人分别持铁水管、竹棍、胶棒、木棍等器械对被害人的头部、四肢反复进行殴打,在持续殴打致被害人无法动弹后,被告人黄建国用手铐将被害人铐住,后被被告人蔡维森制止。公安机关接获上述被告人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理,被害人杨孝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孝谊系因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反复多次打击头部、四肢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当日,上述五被告人经村领导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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