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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深宝法刑初字第1808号(2)
另查,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与松岗镇沙浦围村委会进行了调解,由该村委会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十五万元,其家属于2004年6月25日已收到该款并建议从轻处罚五被告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蔡维森、黄建国、蔡庆康、蔡渭强、蔡桂成均供认在将嫌疑盗窃并持刀拒捕的被害人杨孝谊制服后,共同持棍棒等器械持续殴打被害人致其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相互进行指认。
(二)证人证言:
1. 证人蔡旭辉承认参与追赶抓捕被害人,并指证在制服持刀拒捕的被害人后,上述五被告人均有持棍棒等器械围殴被害人。
2. 证人蔡定潮(沙浦围村治保主任)证实案发后接到村别墅区12号屋主电话报警有人盗窃,后赶赴别墅区现场听在场的治安队员黄建国、蔡渭强等人说抓到一名嫌疑在别墅区盗窃的男子。后与黄、蔡二人赶到第二现场红星工业区鱼塘边的草地处,看见已有2名警员到达,地上躺着1名青年男子。
3. 证人蔡荣辉(沙浦村别墅区13号屋主)证实案发当晚因其妻告知听见房门有声响怀疑有人入室盗窃遂报警,10分钟后2名村治安队员骑摩托车赶到,向其问讯情况,后自己扔钥匙下楼让治安队员入室查看。其时,听见有人翻窗跳下的声音,有治安队员呼叫追赶。
4. 证人肖正义(松岗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证实接到120急救电话前往现场抢救,到达现场后发现已有2警员到场,被害人躺在地上,经检测血压、脉搏,初步判断其仍然清醒,只是不说话,也不能行走,后和治安队员一起将被害人抬上急救车送治。在场民警嘱咐其全力抢救。
5. 证人黄永刚(沙浦围村治安队总台值班员)证实案发当晚值班,在凌晨三时三十分许接到该村别墅区13号屋主蔡先生报警称怀疑有人入室盗窃,让其呼叫治安队员前往查看。自己当即通知当班的村治安队员黄建国那一组前往。五分钟后,其在对讲机中听见黄建国用对讲机呼叫队长蔡维森说发现嫌疑人,让其召集队员包围13号别墅。大约20分钟后,黄建国又用对讲机通知自己小偷已抓获,要求其报告派出所出警带人。又过大约20分钟,队员蔡渭强用对讲机通知自己拨打120电话,称有人受伤。自己就拨打了120电话。
6. 证人谢美凤(案发现场附近居民)证实案发当晚在住处听见有人打架的声音,其中听见有人喊“不打了、不打了”。过了四五分钟,就没声音了。
7. 证人杨树平(案发现场附近工地人员)证实在案发当日凌晨二时许,在工地门口看到一群人围在路旁一条臭水沟边有很嘈杂的声音,听别人说抓住小偷了。没看到打斗场面。
8. 证人蔡慧英(村别墅区13号屋主蔡荣辉妻子)证实案发当晚在家听见房门有动静,怀疑有人入室盗窃,遂告知丈夫蔡荣辉报警。后治安队员到场问询,随后听治安队员说看到有人从自家别墅跳出逃走,治安队员就去追赶了。
9. 证人张振文(村别墅区保安员)证实案发当晚值班,凌晨三时许,有2名村治安队员驾驶摩托车来到花园门口告诉自己13号屋主报警称有人入室盗窃。自己遂陪同治安队员前往查看。正准备进入13号别墅时,听见有人跳落地的声音。遂与4名治安队员(有2名后面赶来)到该别墅后察看,发现有一黑影已跳到花园外的马路边。治安队员遂驾驶摩托车追赶,自己就返回值班了。
10.证人张国庆、梁炯业(松岗派出所干警)书面证实了接警后出警的全过程。
(三)现场勘查记录:共二处现场:盗窃现场、伤害现场。
(四)鉴定结论:
1. 法医活体检验报告:被告人蔡维森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 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杨孝谊因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反复多次打击头部、四肢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五)物证、书证:
1. 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案发后由村治保主任蔡定潮电话规劝五名被告人来派出所说明情况,上述被告人投案后主动供述了伤害事实;
2. 五被告人的身份证明;
3. 作案工具:木棍、竹棍、警用胶棒、手铐等提取笔录、照片,五被告人均对上述工具作了辨认;
4. 被害人拒捕用的水果刀的提取笔录、照片,五被告人均指认该水果刀系被害人拒捕时所持;
5. 13号别墅主人蔡荣辉电话报警书面记录;
6. 被害人家属与松岗镇沙浦围村委会的调解书、收据、证实该村委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十五万元,其家属于2004年6月25日已收到该款并建议从轻处罚五被告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维森、黄建国、蔡庆康、蔡渭强、蔡桂成在已制服涉嫌入室盗窃并持刀拒捕的被害人后,持械持续殴打被害人,共同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其因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作为村治安队员,积极参与抓捕携凶犯罪嫌疑人,其行为本是英勇的,也是值得褒扬的,但是,即使在和犯罪分子作斗争,其行为亦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法,更不能触犯刑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在制服被害人后,五被告人作为治安队员应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对其施予暴力。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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