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深宝法刑初字第56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深宝法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海滨,外号“二十”、“阿兵”,男,1978年5月5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辩护人王际贵,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人朱其胜,外号“阿聪”,男,1979年8月18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自报)
被告人覃国凡,外号“光头仔”,男,1974年10月5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壮族,初中文化,住(略)。
辩护人黄道义,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人朱其勇,外号“阿乐”、“阿六”、“小六”、“阿勇”,男,1981年8月2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人林三猛,别名“朱剑明”,外号“生猛”,男,1985年3月30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人林益虎,别名“周海”、“斑鱼”,男,1982年3月10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人周浪,外号“阿大”、“阿一”、“肥大”,男,1978年5月8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自报)
被告人陈卓成,外号“万三”,男,1967年5月8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辩护人徐梅,广东梧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国平,外号“老二”,男,1979年6月4日生,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自报)
辩护人邓香花,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新广,外号“朱仔”、“朱大”、“朱哥”,男,1984年2月13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自报)
辩护人刘浩,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十被告人因涉嫌犯抢劫罪分别于2005年3月10日、3月14日被羁押,被告人周海滨、朱其胜、覃国凡、朱其勇、林三猛、林益虎、周浪、陈卓成、王国平均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朱新广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05)3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海滨、朱其胜、覃国凡、朱其勇、林三猛、林益虎、周浪、陈卓成、王国平、朱新广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旭鸿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 200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朱其胜、朱其勇、林三猛伙同“老烟”、“侄子”及另一男子(三人具体情况不详,在逃)驾驶一部上海大众牌小车,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村东一巷16号一楼小店,犯罪嫌疑人“老烟”开车接应,朱其胜、“侄子”各拿一把雷鸣灯枪,其他人各拿一把砍刀,抢劫被害人陈荣海、黄金明等人,抢得现金人民币8300多元及三部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150元)。“老烟”分得3000多元,朱其胜分得1200元,其他四人每人分得700多元。
2. 2005年1月26日凌晨l时许,由被告人陈卓成、覃国凡安排,被告人周海滨、朱其胜、朱其勇、林益虎、周浪、“老表”(具体情况不详,在逃)驾驶覃国凡的白色的士头车,来到宝安区公明街道合水口村康乐路三巷五号小店,“老表”开车在外负责接应,林益虎拿枪,其他人拿刀,戴着头套冲入该小店,抢劫被害人肖芬、陈辉年、邓慧琴、卢香英等人,抢得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手机6部。
3. 2005年1月底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周海滨、朱其胜、林三猛、朱其勇、周浪、“老烟”、“阿七”、“阿九”及两名四川仔(后五人均在逃)开一辆捷达小车和一部奇瑞小车,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居委会兴利大厦附近一小店,由“老烟”及一名“四川仔”开车负责接应,“阿七”、“阿九”各持一把雷鸣灯枪,其他人拿刀,戴着头罩进入该店,抢劫被害人郑红等人,抢得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及两部手机,朱其胜分得600元,其他人平分。
4. 2005年2月19日下午3时许,由陈卓成、周海滨踩点,被告人周海滨、覃国凡、朱其胜、朱其勇、林三猛、周浪一起开一辆白色的士头车,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祠堂,持刀、枪等工具,抢劫被害人曾淦辉、陈惠兴等人,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两部手机。
5. 2005年2月21日晚11时许,被告人朱新广带陈卓成、覃国凡、周海滨事先进行踩点,“老表”开白色的士头小车载着周海滨、朱其胜、朱其勇、林益虎、林三猛等人,来到宝安区公明街道上村村委对面一小店内,朱其胜、林益虎持枪,其他人拿刀,抢劫被害人陈庆堂、陈灿荣等人,抢得现金8000多元、手机三部(价值人民币5200元)及“高卓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4800元)。后在周海滨身上缴获陈庆堂被抢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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