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深宝法刑初字第56号(6)
被告人周海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朱其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覃国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5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朱其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5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林三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5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林益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周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卓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国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5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3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朱新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5年3月14日起至2010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缴获的作案工具(详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炎
人民陪审员:麦兆安
人民陪审员:朱永红
二○○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史学晔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