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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深宝法刑初字第44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深宝法刑初字第44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少玉,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隆昌县人,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5年10月9日被羁押,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晓春,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05)4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少玉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洪少玉及其辩护人罗晓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0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洪少玉在西乡街道办麻布旧村6巷54号2楼房内,因不同意其男朋友杨增云外出赌钱而与其发生争吵。被害人杨增云将房内的电风扇摔在地上,被告人洪少玉即到床边柜上拿起一把剪刀对杨增云说:“你再摔电风扇看看”,并挥舞着剪刀。杨增云冲了上去,被洪少玉刺伤了胸部(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九级伤残)。后被告人洪少玉将被害人杨增云送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洪少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洪少玉辩称自己并不是有意伤害被害人,而是在争吵的过程中不小心所致。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洪少玉并没有伤人的主观故意,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更为恰当;2.被告人洪少玉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洪少玉在西乡街道办麻布旧村6巷54号2楼房内,因其男朋友被害人杨增云赌钱一事发生争吵。被害人杨增云将房内的电风扇摔在地上,被告人洪少玉随即在床边矮柜上拿起一把剪刀对杨增云说:“你再摔电风扇看看”,杨增云即冲了上去,想夺下被告人手上的剪刀,过程中被剪刀刺伤了胸部(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九级伤残),被告人洪少玉将被害人杨增云送西乡人民医院治疗,直至于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杨增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增兵、曹红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及伤残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少玉在争吵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被害人也书面表示应由自己承担伤害的后果,且被告人洪少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因此,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居一年多时间的恋爱朋友关系,因被害人赌钱一事从而发生争吵,在被告人并未进行主动攻击的情况下,被害人却主动冲上去夺取被告人的剪刀,被告人未能预料事情的发生,致伤剪刀刺进了被害人体内,事发后,被告人积极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并陪护,结合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被告人对犯罪结果并不存在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因此,被告人当时的主观心态应认为属过失,而不是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纠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少玉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即自2005年10月9日起至2006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海波
人民陪审员:麦兆安
人民陪审员:朱永红

二○○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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