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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深宝法刑初字第2582号
深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深宝法刑初字第258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井海浪,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被告人况俊杰,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辩护人谭光达,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7年5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07)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海浪、况俊杰犯绑架罪,于200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盛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海浪、况俊杰,被告人况俊杰的辩护人谭光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6日19时许,王武军、高磊、付国(另案处理)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村天源隆商场前将被害人马松林强行带至大王山村旧村一出租屋102房内,持刀、钢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搜身抢走被害人马松林现金人民币20元、MP3收音机一部和中电Q5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元),并威胁马松林打电话给家人,要求其家人汇款8000元到指定的帐户。5月7日上午被害人马松林的父亲马文刚按要求将现金人民币850元存入指定帐户。5月7日被告人井海浪、况俊杰也来到现场,并负责在102房内看管被害人马松林,并威胁其家人继续筹钱汇到指定帐户。5月10日13时许,被害人马松林趁被告人井海浪、况俊杰不备逃离现场并到公安机关报案。民警遂赶赴现场将被告人井海浪、况俊杰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价值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井海浪、况俊杰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井海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被告人况俊杰辩称没有想去参与绑架,只是去借宿。自己没有打被害人,也没有帮忙看管被害人,只是在楼下睡觉了。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绑架罪不成立。一、被告人况俊杰没有参与预谋、策划绑架被害人,主观上没有犯绑架罪的故意。二、被告人况俊杰到出租屋后,虽然知道阿杰等人实施绑架的犯罪行为,但是,1、没有向被害人的家属索要财物。2、没有企图要求阿杰他们分钱给自己。3、虽然阿杰等人外出时要求况俊杰帮忙看住被害人,这是阿杰的单方要求,况俊杰并没有用语言或行动答应他,客观结果也是况俊杰一直在睡觉,被害人能够顺利出逃,证明况俊杰没有实施看管的行为。三、况俊杰殴打被害人的证据不足,即使况俊杰有殴打的情节,但也不是为了获取财物,只是一时之快,。综上,况俊杰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绑架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6日19时许,王武军、高磊、付国(另案处理)在沙井街道大王山村天源隆商场前将被害人马松林强行带至大王山北山边第八栋020房内(该房系王武军与被告人井海浪合租),三人持刀、钢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搜身,抢走中电Q5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元)、MP3收音机一部(品牌、型号不详,无法评估)及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元)。后三人又强迫被害人给其父马文刚打电话,以被害人在商场把他人撞伤,现被控制为由要求其父寄钱8000元。王武军等人还在电话中威胁自己在黑道上混,如不把钱寄来,就将受害人的手指砍掉拍照片让其父看,随后以短信方式发去银行账号。当晚23时许,被告人井海浪回到住处,问受害人是怎么回事,被王武军告知“想从他身上搞点钱”。5月7日,被害人父亲马文刚汇850元到王武军等人指定的账号上,三人将该款分割。当晚12时许,被告人况俊杰到该出租屋找王武军借宿。5月8日,二被告人伙同王武军、高磊、付国对被害人马松林进行殴打,并再次打电话威胁被害人家属寄钱。被告人井海浪也给受害人家属通过电话。5月9日,王武军、高磊、付国继续给受害人家属打电话要求寄钱。期间,王武军等三人外出时,曾让二被告人帮忙看管受害人,并承诺如受害人家属再寄钱过来就分钱给二被告人。5月10日,王武军等三人外出,让二被告人看着受害人。二人将门锁上后在房间下层(房间北墙处为木板上下隔层通铺)睡觉,被害人在上层阁楼佯作睡觉,趁机从窗户逃跑报警。二被告人遂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松林陈述,2007年5月6日晚上18时50分左右,他在大王山天源隆商场被三人强迫到大王山村公园附近一间小瓦房,对其殴打,搜走其钱包、手机等,并逼其给家里打电话要求汇钱过来。5月7日其家人汇850元到指定帐户,三人将钱分了。后又来了二人与那三个人住在其被困的房间里。5月8日,绑他过来的三个人又让他打电话给家里,并用烟头烫他,在他身上乱画,用打火机烧他,后来的二人也跟着拳打脚踢。5月9日,三人要出去,跟那两人说看着马,如果他家人寄钱过来也分钱给他二人,三人走后二人看着马。5月10日,三人又出去,让那二人看着马,马趁二人不注意从窗户逃了出来。后来的二人对他拳打脚踢,打了好多次。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马松林辨认出二被告人就是看守他的人,并曾对自己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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