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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深宝法刑初字第2582号
深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深宝法刑初字第258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井海浪,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被告人况俊杰,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辩护人谭光达,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7年5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07)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海浪、况俊杰犯绑架罪,于200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盛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海浪、况俊杰,被告人况俊杰的辩护人谭光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6日19时许,王武军、高磊、付国(另案处理)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村天源隆商场前将被害人马松林强行带至大王山村旧村一出租屋102房内,持刀、钢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搜身抢走被害人马松林现金人民币20元、MP3收音机一部和中电Q5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元),并威胁马松林打电话给家人,要求其家人汇款8000元到指定的帐户。5月7日上午被害人马松林的父亲马文刚按要求将现金人民币850元存入指定帐户。5月7日被告人井海浪、况俊杰也来到现场,并负责在102房内看管被害人马松林,并威胁其家人继续筹钱汇到指定帐户。5月10日13时许,被害人马松林趁被告人井海浪、况俊杰不备逃离现场并到公安机关报案。民警遂赶赴现场将被告人井海浪、况俊杰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价值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井海浪、况俊杰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井海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被告人况俊杰辩称没有想去参与绑架,只是去借宿。自己没有打被害人,也没有帮忙看管被害人,只是在楼下睡觉了。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绑架罪不成立。一、被告人况俊杰没有参与预谋、策划绑架被害人,主观上没有犯绑架罪的故意。二、被告人况俊杰到出租屋后,虽然知道阿杰等人实施绑架的犯罪行为,但是,1、没有向被害人的家属索要财物。2、没有企图要求阿杰他们分钱给自己。3、虽然阿杰等人外出时要求况俊杰帮忙看住被害人,这是阿杰的单方要求,况俊杰并没有用语言或行动答应他,客观结果也是况俊杰一直在睡觉,被害人能够顺利出逃,证明况俊杰没有实施看管的行为。三、况俊杰殴打被害人的证据不足,即使况俊杰有殴打的情节,但也不是为了获取财物,只是一时之快,。综上,况俊杰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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