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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深宝法刑初字第3019号
深 圳 市 宝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深宝法刑初字第301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腾飞,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辩护人林海秋,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文光,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自报)。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7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07〕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腾飞、杨文光犯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腾飞、杨文光及王腾飞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7月 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腾飞、杨文光同王哲、“二力”(后二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以请吃东西为由将老乡杜建鹏骗至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村红民招待所212房。进入房间后,王腾飞等人即殴打杜建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120元钱,又威胁杜建鹏打电话给其家人。电话打通后,王腾飞等人威胁杜建鹏的母亲于次日早上十点前将一万元汇入指定帐号,否则再也听不到杜建鹏的声音。次日凌晨3时许,杜建鹏趁王腾飞等人熟睡之机逃走报案。同年7月24日晚20时许,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经鉴定,杜建鹏被打至轻微伤。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王腾飞、杨文光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腾飞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抢劫,而不是绑架,且称开始是“二力”提议去搞点钱,看到被害人后是杨文光和王哲提议的。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要点:⒈被告人王腾飞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辩护人认为客观上本案更符合抢劫罪的特征。⒉因被害人的家属没有打钱给被告人及同伙,故被告人及同伙的犯罪属未遂。⒊共同犯罪中,“二力”和王哲为主犯,二被告人均为从犯。⒋被告人王腾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主动供述在逃同案犯的基本情况。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腾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文光辩称自己并没有见到有120元,且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属于抢劫,而不是绑架,称自己并没有威胁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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