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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深宝法刑重字第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深宝法刑重字第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鹏,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06〕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鹏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深宝法刑初字第18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明鹏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8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14日早6时许,被告人张明鹏伙同几名涉案男子(情况不详,在逃)经密谋后,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广深高速路口,将在该处等车的被害人余爱云强行拉上车,按住其头部,捂住她眼睛,搜走她携带的银行卡,威胁、殴打被害人,要她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张明鹏等人持被害人的银行卡及获取的密码于当日9时许,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综合市场商业银行柜员机上取走人民币4000元。当日10时许,张明鹏等人在宝安区海雅百货六福珠宝店购买黄金戒指两枚,以余爱云的名义刷卡消费人民币4122元。
2005年11月21日早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明鹏再次伙同几名涉案男子(情况不详,在逃)驾驶一部面包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锦绣江南”小区对面的公交车站旁,将迎面走来的被害人李毅强行拉上车,用胶纸封住她的眼睛和嘴巴,捆住手脚,将她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3500元、港币1000元、IBM手提电脑一部、松下GD88型手机一部、市话通手机两部、银行卡五张搜走。在车上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张明鹏伙同两名涉案男子来到宝安区新一佳商场润生珠宝店,以李毅的名义刷卡购买金饰数件,合计消费人民币26518元。之后,张明鹏等将李毅放走。2005年12月15日,公安干警通过技侦手段在宝安区宝丰宾馆519房间将被告人张明鹏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明鹏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明鹏否认抢劫,辩称:指控的第一起,是他朋友买完黄金后给他打电话的;第二起,当时他在家里睡觉,是他朋友许德勇欠他钱,才一起到商场买东西;刷卡人不是他;他出车祸后腿行动不便,没有能力将被害人拖上车。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明鹏上述犯罪事实属实。
第一起抢劫,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余爱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指认张明鹏是劫持她上车并按住她头部进行抢劫的男子。
2、证人邓朝灼证实,看见被害人余爱云哭,余说被抢劫了。
证人胡庚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9时许张明鹏与另一名男子买了两枚戒指,张明鹏刷卡并签字。张明鹏当时戴了一枚印字的金戒指、一个帝陀表。
3、余爱云的银行卡交易资料。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关于被告人张明鹏没有参与抢劫的辩解,经查,被害人余爱云明确指认张明鹏劫持她上车并按住她头部,证人胡庚访证实,珠宝柜台刚一上班,张明鹏和另一男子就来买金戒指。结合这两份关键的证据及其余间接证据,足以认定张明鹏抢劫的犯罪事实,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第二起抢劫,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明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承认使用13714163418的手机号码。
2、被害人李毅的陈述,证实了其被拉上车、按到后座座位下、眼睛被胶纸封住的被抢劫过程,犯罪嫌疑人是河南口音。
3、证人邱丽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明鹏与其他几名男子买了2万多元的金器,张明鹏挑了一个金戒指,他们都像是河南口音。
证人陈燕芝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实,三男子共买了一条项链,二枚戒指,二条金手链,他们买得很快,感觉有点怪,张明鹏选了一个戒指,并签名“李毅”。
证人胡庚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张明鹏买了两枚黄金戒指,并在电脑小票上签字。
4、书证:润生珠宝宝安分店的签名为“李毅”的交易凭证,抓获张明鹏时从其身上搜出的珠宝店质量保证单若干,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张明鹏的情况说明。
5、物品价值鉴定结论。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关于被告人张明鹏没有实施抢劫,只是同去买戒指视为朋友许德勇向其还款的辩解,经查,张明鹏未能提供许德勇的基本情况,故无法核实这一情节。而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证实,13714163418号码的使用者有重大嫌疑,因此将张明鹏抓获。结合张明鹏等人在案发后不久大量购买金饰的事实,以及珠宝店营业员对张明鹏的陈述及辨认,足以认定张明鹏抢劫巨额财物后肆意刷卡购物的犯罪事实,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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