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深宝法刑重字第3号(2)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获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明鹏目无国法,采用在路边劫持被害人上车的恶劣手段,两次抢劫,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明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杰
人民陪审员 曾庆森
人民陪审员 陈凤娣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买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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