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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深宝法刑重初字第2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深宝法刑重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永汉,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惠东县人,港杰南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于1992年2月21日注销广州市户口前往加拿大定居,持号码为G07494172的中国护照,暂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4月22日被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梁传安,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蓓蕾,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05〕3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永汉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深宝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游永汉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3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永汉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港资独资的港杰南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杰公司)于2000年4月29日正式登记注册成立,股东为(香港)南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2001年9月,船务公司与(香港)进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宝公司,2000年9月6日在香港注册成立,股东为邓昭文、游永汉,2003年1月29日游永汉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邓昭文之子邓棣荣)签定协议,将港杰公司转归进宝公司名下,事实上已完成股权转让,但至今仍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被告人游永汉任港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多次以港杰公司名义向陈文川借款,折合人民币共计6307633.8元,但经司法会计鉴定,港杰公司仅收到陈文川借款人民币360万元,并已归还陈文川本金人民币360万元、利息人民币42万元,借款中有人民币2707633.8元被游永汉截留,非法占为己有。
2001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游永汉多次以个人名义向港杰公司借款,合计人民币455329元,至案发时均未归还。该部分借款在公司会计帐册中无记录反映,事实上被告人已侵占了该公司财产。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游永汉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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