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深宝法刑初字第1994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深宝法刑初字第199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娟,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5年7月4日被羁押,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为民,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谭薇,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OO7)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娟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娟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娟于1993年应聘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新城35区万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人员,1997年底被提升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兼财务主管。1999年,万丰公司老板麦贵鳌采纳了被告人钟娟的建议,动用公司资金投资股市炒股为公司赢利,授权钟娟具体办理。被告人钟娟于1999年6月3日、6月4日、8月17日将万丰海绵公司的资金共830万元人民币,分别打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振华路证券营业部和深圳蔚深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以自己的名义炒卖股票。2000年4月6日,被告人钟娟将部分股票转至长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燕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01年9月26日、12月14日、12月19日,从该证券营业部将总金额为96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分三次转入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宝安支行所开设的个人帐户上,将该96万元人民币取出,同时将该帐户注销,将其中66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已有。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05年7月4日将被告人钟娟抓获归案。被告人钟娟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娟否认控罪,辩称该66万元人民币都是自己的钱,其中包括:麦贵鳌的弟弟麦贵森向自己借的35万元人民币以及21万元利息、自己的工资以及在万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工作8年应该得到的补偿金总计10万元人民币。辩护人郑为民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该800万元人民币是公司赠与被告人钟娟的,其取走人民币66万元是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第二,钟娟取走人民币66万元并不需要利用职务之便,被告人钟娟无罪。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麦贵森的三份借条;
2、麦贵森所欠利息的清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娟于1993年应聘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新城35区万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人员,1997年底被提升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兼财务主管。1999年,被告人钟娟向万丰公司老板麦贵鳌提议,现在股票市场利润不错,公司可以投资炒股票,由钟娟全面监管。麦贵鳌采纳了被告人钟娟的建议,同意动用公司资金投资股市炒股为公司赢利,授权钟娟具体办理。被告人钟娟于1999年6月3日、6月4日、8月17日将万丰海绵公司的资金共830万元人民币,分别打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振华路证券营业部和深圳蔚深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以自己的名义炒卖股票。2000年4月6日,被告人钟娟将部分股票转至长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燕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01年9月26日、12月14日、12月19日,从该证券营业部将总金额为96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分三次转入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宝安支行所开设的个人帐户上,将该96万元人民币取出,同时将该帐户注销,将其中66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已有。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05年7月4日将被告人钟娟抓获归案。赃款未能缴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董事长麦贵鳌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公司分两次投入股票市场800万元,都是钟娟经手的,直到案发后自己才知道钟娟是将钱转入其个人账户炒股的;
2、证人麦贵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确实向钟娟经手借过钱,但借的都是公司的钱,未约定利息,借款已还清;
3、被告人钟娟的供述:承认经过董事长麦贵鳌的同意从公司转出800万元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用于炒股,因为麦贵鳌没有实现给自己35%股权的承诺,一气之下就从炒股票的账户里取出部分现金,不辞而别离开公司。后因做生意在广西被一个叫刘洪的男子骗走人民币50万元,又被化州市豪无曼有限公司以合伙投资为名骗去20万元,剩下30万元用于开美容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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