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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深宝法刑初字第1994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深宝法刑初字第199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娟,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5年7月4日被羁押,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为民,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谭薇,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OO7)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娟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娟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娟于1993年应聘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新城35区万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人员,1997年底被提升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兼财务主管。1999年,万丰公司老板麦贵鳌采纳了被告人钟娟的建议,动用公司资金投资股市炒股为公司赢利,授权钟娟具体办理。被告人钟娟于1999年6月3日、6月4日、8月17日将万丰海绵公司的资金共830万元人民币,分别打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振华路证券营业部和深圳蔚深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以自己的名义炒卖股票。2000年4月6日,被告人钟娟将部分股票转至长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燕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01年9月26日、12月14日、12月19日,从该证券营业部将总金额为96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分三次转入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宝安支行所开设的个人帐户上,将该96万元人民币取出,同时将该帐户注销,将其中66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已有。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05年7月4日将被告人钟娟抓获归案。被告人钟娟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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