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2946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294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凯,男,1987年1O月4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略)。
辩护人冉华才,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博,男,1979年3月8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略)。
被告人吴泳,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略)。
被告人黄宗兴,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略).
被告人谢志雄,男,1975年6月2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略)。
辩护人李继承,广东深宝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人李龙,男,1980年9月6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略)。
被告人梁政,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略)。
上列七被告人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3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1日被批准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08〕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凯、蒋博、吴泳、黄宗兴、谢志雄、李龙、梁政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梁凯、蒋博、吴泳、黄宗兴、梁政、谢志雄、李龙经密谋后,乘坐谢志雄驾驶的一辆银色小面包车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社区九八工业城新至升厂门口,由梁凯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后遇见出厂的被害人林登东及其弟林登华,梁凯便上前兜售一部假的诺基亚N73手机,双方经讨价还价后以人民币450元成交。然后,梁凯先拿出50元找零,当被害人林登东拿出500元付款时,被梁凯一把抢走。后梁凯跑向在一旁等侯的面包车准备逃跑,被害人随后紧追,拉住已经上车的梁凯。这时,坐在车内的吴泳、黄宗兴、梁政按照事前约定,和梁凯一起动手殴打被害人,蒋博还拿出一根木棍猛击被害人林登东头部,林登东受伤放手,七被告人便驾车逃跑,后被闻讯而至的巡防队员人赃并获。经鉴定,被害人林登东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凯、蒋博、吴泳、黄宗兴、谢志雄、李龙、梁政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处罚。
被告人梁凯辩称其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蒋博辩称:被害人是自愿把交给梁凯的,不是从他手上抢过来的,我们是骗他的。被害人后来可能发现手机是假的,就追梁凯,梁凯上车后,他抓住梁凯想把钱抢回去,我就拿木棍想吓一下他,可能碰到了他一下。
被告人吴泳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宗兴辩称:1、我没有打人。2、我从上车开始就在睡觉,他们根本就没有跟我说什么,所以谈不上密谋。
被告人谢志雄辩称:1、我们从来没有预谋过,梁凯也没有跟我说要给我多少钱。2、在派出所的口供我没有看过,他怎么写的我也不清楚。
被告人李龙辩称:1、我们没有预谋,上车后没有人跟我说过要去做什么。2、我没有打人,也不知道是谁打了人。
被告人梁政辩称:我们吃早餐后,谢志雄说去玩,我们就去了,后来去了九八工业城,我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因为我在睡觉。
被告人梁凯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被告人梁凯本身没有实施抢劫的直接故意,由于同伙的殴打行为导致出现了从诈骗到抢劫的转换,主观恶性较低。本案中,七被告人预谋的行为是诈骗,梁凯出售假手机骗取钱财的行为也是诈骗,诈骗完成,梁凯逃跑被被害人追赶,其他同伙帮忙殴打了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殴打行为是其他同伙自发进行的,并非梁凯要求的。在共同犯罪中,其他的被告人跟梁凯也并不熟悉,梁凯并非领头人物,与其他同伙是平等的,没有办法控制其他同伙的行为。从同伙的供述中,可见梁凯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参与殴打行为,对于有人使用木棍将被害人打伤也是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在整个过程中,梁凯自身都没有产生抢劫的故意,主观恶性较低。2、被告人梁凯涉案数额小,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梁凯出售假手机的数额是450元。在被治安员拦截后,也主动接受处理,没有反抗行为。由于被当场抓获,赃款已被退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其他人的伤害行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法庭应考虑从轻量刑。3、被告人梁凯的犯罪行为为未遂。在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一直被被害人和治安员追捕,且没有离开被害人和治安员的视线,其骗取的钱财一直未能完全脱离被害人的控制,故该犯罪行为尚未结束,属于未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梁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较轻,被告人梁凯在羁押期间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愿意深刻反省和悔改,考虑到被告人刚满二十岁,年纪尚轻,又是初犯,垦请法庭从轻判决,教育为主,令其接受改造后能尽快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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