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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2946号(2)
被告人谢志雄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谢志雄本来是有自己职业的,用自己的面包车进行营运拉客,虽然违反了行政法规,但是也是收入的来源,参与这个案件,是有相当大的偶然性的,是因为谢志雄本人赢了钱,请其他人吃早餐的时候,碰到了梁凯,才参与本次由诈骗到抢劫的犯罪行为中。2、被告人谢志雄在案件中主要的行为就是负责开车,并没有参与直接的诈骗,以及后来发生的殴打事主的行为,并且在被两个治安员将车辆截停的时候,很配合,直至被带到派出所,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他都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且当庭表示悔过,有较好的认罪态度。3、同意公诉人关于被告人谢志雄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4、辩护人认为本案是由诈骗转化为抢劫的犯罪行为,而不是直接以暴力进行抢劫,事主是收到了梁凯给的手机。对于诈骗的人来讲,当然不希望自己的情节被当场发现,所以手机肯定是给了事主的。在事主发现后,其他同伙殴打了事主,所以才会有由诈骗转化为抢劫的。5、虽然本案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但是没有达到轻伤的后果,所以本案属于转化抢劫的未遂犯罪。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志雄偶然参与到由诈骗转化为抢劫的犯罪行为中,自身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而且在归案后谢志雄能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悔罪,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由于本案属于犯罪未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谢志雄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黄宗兴供述,2008年3月15日8时30分许,在公明上村一间吃早餐的时候,碰到了几名广西的老乡,所以一起吃早餐。后来“阿龙”说去卖假手机,所以就一起去了。上车前,阿龙就跟我们几名老乡商量了,如果被人发现,就下车帮忙,搞成了就平分。在4月8日的供述中说是蒋博拿木棍打被害人的。
2、被告人吴泳供述,(当天)8时许一个叫“三十五”的老乡请我们吃早餐,后来碰到了“阿龙”,“阿龙”说一起去搞钱,我们问他抢到钱后怎么分,他说平分,所以我们就同意了。后来我们就去了一个地方,“阿龙”抢到钱后上车,被害人追上车来,我们就打用脚把事主踢下车。
3、被告人谢志雄供述,2008年3月15日吃早餐的时候碰到了“阿龙”,“阿龙”说要去卖手机,我们知道是去卖假手机,因为想去分点钱,所以载他去卖手机。后来到了工业区内,“阿龙”就下车卖手机,过了一段时间,“啊龙”跑过来,和他一起跑过来的还有两个人,“阿龙”叫我开车,我开车朝工业区的大门外走,之后就被寻访队员抓住了。谢志雄在4月7日的供述中称两个事主追上上的时候,吴泳、梁政、黄宗兴、蒋博就用脚和手赶他们下车,蒋博还拿木棍打了事主。
4、被告人蒋博供述,早上谢志雄叫我们去吃早餐,后来“阿龙”说以卖手机为名骗钱,如果需要打架,我们就上去帮忙,说搞到钱就平分,我们就同意了。后来坐车来到九八工业城,当时有很多人,“阿龙就下车找到一个男子,当时说什么没有听清楚。五分钟后,“阿龙”就往车跑过来,后面有二人追过来。我们车上的老乡就把手伸出车窗,并用拳头打那二人,然后我们就开车跑了。蒋博在4月8日的供述中称说当时不知道怎么,一时就用木棍打了其中一名男子的头部,当时追梁凯的男子追到车里时,梁政、黄宗兴、吴泳和梁凯都用脚踢那名男子,最后把那名男子推下车。
5、被告人梁凯供述,3月15日吃早餐的时候碰到几名老乡,由我提出去搞点钱,并由我找目标,如果有人追过来,他们就过来帮忙,骗到钱平分。后来到了九八工业城,我就下车了,找人买手机,以450元成交。我看到他拿500元后,我抢钱就跑,我跑上车,叫司机开车,但是那两名男子追上车前,老乡就把那二名男子打了。
6、被告人梁政供述,有个老乡请我们去吃早餐,结果有个老乡说去搞点钱花,以假手机骗人并骗钱,说如果有人追过来,我们就去帮忙,骗到钱平分。后来来到沙井,我们在人很多的地方停车,梁凯下车10分钟后,就跑回来,后面追了二个人。他们抓住梁凯,我们就把那两个人打了。之后就被抓获了。
7、被告人李龙供述,早上和几名老乡在吃早餐,后来梁凯过来说去搞钱,他说拿假手机去卖,卖的时候把人家的钱抢过来,说抢到钱平分,我们就同意了。后来来到沙井,梁凯下车,10几分钟后,梁凯跑回来,后面追来二个人。我们几个老乡把那两个人打了。是谁打的不知道,坐在前面没有看清。
二、被害人林登东陈述,陈述2008年3月15日时许,在万丰工业区厂门口,称那天领取到了工资,碰到了一名男子,他说他偷了一部手机,要卖。我想我没有手机用,就叫他拿手机出来。我们谈好后以450元人民币成交,我怕他骗我,就叫他先给我50元,后来我拿出500元,他看见我的钱后,就把我的钱抢走了,也没有把手机给我就跑了。我和我弟弟就追过来,追到面包车那里,车门是开的,车也发动了,我弟弟抓住那名男子,车里面有人拿出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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