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2832号
深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283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其刚,男,1986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辩护人李继承,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国禄,男,1983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上列二被告人因抢劫嫌疑,于2008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OO8)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其刚、高国禄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斐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其刚、高国禄及辩护人李继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刘其刚、高国禄和杨雨(在逃)行至宝安区沙井上星村附近看到一名女子独自行走,遂决定抢其财物,随后即尾随其到达莲塘东区七巷三号,确定其住在402房。次日早上,被告人刘其刚、高国禄和“杨雨”(在逃)来到该女子住处的楼下,以送外卖的名义骗其开了门。三人冲进屋内后即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捆住该女子,并搜到几百元现金、两部手机(具体型号不详)及一张银行卡。随后三人威胁该女子说出银行卡密码,由杨雨外出取出现金一万余元,三人每人分得2500元。
2008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其刚、高国禄伙同杨雨(在逃)经预谋后,携带一把匕首和一把电击棍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立交桥附近伺机抢劫,巡逻民警见其形迹可疑,便将被告人刘其刚、高国禄抓获,并从两被告人身上缴获一把匕首和一把电击棍。
被告人刘其刚承认第二次指控,但不承认第一单犯罪事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单犯罪没有异议,但属犯罪预备,且被告人可以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单犯罪证据不足。请求法庭仅以抢劫预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国禄承认第二单犯罪事实,不承认第一单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刘其刚、高国禄和杨雨(在逃)行至宝安区沙井上星村附近看到一名女子独自行走,遂密谋抢其财物,随后即尾随其到达莲塘东区七巷三号,确定其住在402房。次日早上,被告人刘其刚、高国禄和“杨雨”(在逃)来到该女子住处的楼下,以送快递的名义骗其开了门。三人冲进屋内后即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捆住该女子,并搜到几百元现金、两部手机(具体型号不详)及一张银行卡。随后三人威胁该女子说出银行卡密码,由杨雨外出取出现金一万余元,三人每人分得2500元。
2008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其刚、高国禄伙同杨雨(在逃)经预谋后,携带一把匕首和一把电击棍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立交桥附近伺机抢劫,巡逻民警见其形迹可疑,便将被告人刘其刚、高国禄抓获,并从两被告人身上缴获一把匕首和一把电击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其刚、高国禄的供述:二被告人均详细供述了当天被抓获的经过,并主动交代了之前结伙抢劫一名女子的经过。称他们以送快递的理由冲进被害人的房内,并用绳子绑住被害人,拿走了被害人的手机和银行卡,取了1万多元,每人分得2000多元。并带公安机关去指认了当时抢劫的现场。
2、证人证言
蒋辰土的证言:证言证实4月份住402房的住户系自己的老乡被抢劫了,之后被害人不知去向。证实了402房被抢劫的事实。
贺顺财的证言:证实抓获二被告人的经过。
3、书证、物证:
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未能抓获同案犯杨雨的情况说明、未能联系被害人的情况说明、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其刚、高国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结伙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第一单犯罪属于入户抢劫,依法均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辩解没有参与第一单犯罪。本院经查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项事实的认定逻辑如下:
1、关于本抢劫案是否发生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二被告人在第二单犯罪行为被发现后,在第一次供述中就主动详细交代了4月份结伙抢劫宝安区沙井街道莲塘东区七巷三号402房一女子的经过,二人的细节供述非常吻合。其次证人蒋辰土证实了4月份402房住户被抢劫的相关情况,与二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因此,该单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2、本案是否与二被告人有关联性问题。本院认为,二被告人因第二单犯罪被抓获后,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他们其他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如实供述出第一单抢劫事实,且二人的细节供述非常吻合;另外二被告人在详细供述402房抢劫案之后,还带公安人员到现场拍照,并对现场进行有罪辨认。由此可见,二被告人如果真的未参与该单犯罪,是不可能在被西乡黄田派出所抓获后,而到沙井街道的一处民房的402房对作案现场进行详细有罪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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