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633号
深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63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龙旺制品厂,住(略)。
诉讼代表人黄锦梅,女, 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龙旺制品厂负责人。
辩护人刘浩,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长青,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文明,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台湾省高雄县人,台湾身份证号码(略),通行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原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龙旺制品厂总经理,捕前系深圳市吉珍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暂住(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03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其后弃保潜逃。2007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旋玑,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0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龙旺制品厂、被告人林文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龙旺制品厂诉讼代表人黄锦梅、被告人林文明及辩护人刘浩、朱长青、何璇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龙旺制品厂为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对外来料加工(三来一补)企业,被告人林文明为该工厂的总经理,负责工厂的实际经营和管理工作。2O02年底,王闻世(已判刑)受“阿明”(在逃,具体情况不详)的委托,与龙旺制品厂联系印制带有“飘柔”商标的洗发露外包装不干胶标贴,被告人林文明在无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让该厂技术部门连续三次印制带有“飘柔”商标的不干胶贴样本,但均无法达到其印制标准,后王闻世以每套0.02元的价格委托龙旺制品厂对已经印制的商标标贴进行轧形、分条、包装。从2003年3月初到2003年3月20日,林文明让该厂员工加工了带有“飘柔”注册商标的不干胶贴632800(其中前标贴666700张、后标贴6328O0张)套。同年3月20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龙旺厂,除查扣上述伪造注册商标标贴外,还查扣制版菲林37张、丝印版21块、印制胶版43块、样本确认本8本(经鉴定被查封的印版上、菲林上、胶版上、确认书上的产品商标标识与被查封的印有“飘柔”字样的产品商标标识及印有“广州宝洁有限”厂名、厂址的标贴字样和图形痕迹上具有同一性)以及当时正用于轧形的烫金机一台。20O7年10月30日晚,接群众举报后,林文明在宝安区公明街道茨田埔龙岗工业区宿舍内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龙旺制品厂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认为被告人林文明作为被告单位总经理,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其行为也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龙旺制品厂的诉讼代表人黄锦梅辩称其实际上并没有参与该厂的经营管理,因此,对指控的事实并不了解。
辩护人认为:1、林文明的行为并非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单位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因此,其超越职权范围的犯罪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2、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龙旺制品厂股东(投资人)已发生变更,来料方由香港龙旺国际有限公司变为港星贸易有限公司,让股东已变更的单位来承担原单位的刑事责任,并无法律依据。
被告人林文明辩称王闻世已提供了授权书,因此,其并没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故意,同时认为实际轧形出来的商标数量也只有5万套,并称弃保潜逃用词不当,其只是应公司调动回台湾。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林文明制造商标前已获得授权书,因此,指控林文明具有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2、制造商标需一系列程序,而林文明只是对商标进行轧形、分条及包装,所以作用不大;3、非法制造的商标并未流入社会、林文明及单位也未获得任何收益。
经审理查明,注册商标“Rejoice”字样商标及“Rejoice飘柔”图案商标使用权均由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其中“Rejoice”字样商标注册证号为826135,有效期限为1996年3月28日至2006年3月27日,“Rejoice飘柔”图案商标注册证号为1449310,有期期限为2000年9月28日至2010年9月27日。
2O02年底,王闻世(已判刑)委托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龙旺制品厂(下简称龙旺厂)联系印制带有“飘柔”商标的洗发液外包装不干胶标贴。被告人林文明作为负责龙旺厂全面工作的总经理,在无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与负责技术与生产的龙旺厂厂长欧学良一起同意,让该厂技术部门印制带有“飘柔”商标的不干胶贴样本,并征取了王闻世按样本生产的确认。后龙旺厂以每套0.02元的价格为王闻世的商标标贴进行轧形、分条、包装。2003年3月初,王闻世将已在别处印制好的“飘柔”商标标贴共1299500件(其中前标贴666700张、后标贴6328O0张)拉到龙旺厂,要求他们在两星期内完成后续加工。林文明组织员工24小时不间断加工直至3月20日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已轧型、分条、包装完工30万件。现场被查扣上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贴外,还被查扣制版菲林37张、丝印版21块、印制胶版43块、样本确认本8本及正用于轧型的烫金机一台。经鉴定被查封的印版上、菲林上、胶版上、确认书上的产品商标标识与被查封的印有“飘柔”字样的产品商标标识及印有“广州宝洁有限”厂名、厂址的标贴字样和图形痕迹上具有同一性。同年7月19日,王闻世被抓获归案,在其住处查获伪造的“飘柔”商标注册证、委托书各一份。20O7年10月30日晚,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林文明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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