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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深宝法行初字第19号(2)
撤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2006年10月24日对邓义兵、王运玲作出的粤深宝结字060604650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力 英
审 判 员 王 琳
人民陪审员 陈 远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正 旭
书 记 员 黄 小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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