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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刘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欧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35号
  原告唐某,男,汉族,1966年1月31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略)。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略)。
  被告深圳市**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009号新能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某某,女,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查某某,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略)。

  上列原告唐某、刘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欧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啸、李敏通、代理审判员徐海玉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陈某某及被告欧阳某某和其委托代理人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06年3月7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501010)。原告于当日交定金20000元给被告**公司托管,并由被告**公司向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根据合同约定:“卖方须将该物业之房产证原件放于经纪方作为转让过户及信用凭证,如卖方不能提供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未经查档,则该笔定金须由经纪方代为托管”。根据双方口头协议,卖方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最迟一个月内办理好房产证。原告到目前为止尚未收到被告**公司和被告欧阳某某任何一方关于房产证办理妥当的任何书面通知或房产证复印件,两被告不按合同履行职责。据此,原告于2006年8月2日诉至法院:1、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并赔偿原告多次索赔所发生的费用3000元;2、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合同确立的买卖关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开庭时口头答辩称,第一、我方不是本案的责任人,因为我方不是原告与被告欧阳某某之间的合同当事人,我方只是经纪方,根据该合同,无论是谁违约,我方也不是责任的承担人,原告将我方列为第一被告是不适合的;2、原告及被告欧阳某某都是我方的客户,而现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了。被告欧阳某某的答辩状有部分事实不属实。根据我方的了解,房产证复印件确实是给了我方,而被告欧阳某某说没有买方的电话这不是事实,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的信息资料也已经相互交换了。因为当时原告说在外地,原告说要迟一点付款,并将该事情告知被告欧阳某某,被告欧阳某某说没问题,之后在第二次通知其去办理监管的时候被告欧阳某某却不同意了;3、关于定金问题,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对于该20000元定金有5000元是交给了被告欧阳某某,15000元还在我方托管,最后会根据判决来返还给判决书确认的一方。

  被告欧阳某某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口头答辩称,一、我方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006年3月7日,我方与原告及被告**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方按照合同约定,于2006年4月11日在第一时间取得了房地产证复印件(因该房地产按揭贷款银行为深圳商业银行华强支行,房地产证原件由该行保管),并将其交给了被告**公司,又于收到房地产证复印件的7天内(即4月18日)办理了授权担保公司(深圳市华圳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曹某某、罗某某、李某、陈某某、黄某、赖某某和被告**公司员工郭某某代理我方全权办理本次交易全部手续的《委托书》,且到深圳公证处进行公证;二、原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合同约定:“买方(即原告)须于卖方(即被告欧阳某某)收到发展商办理房地产证的10日内将首期款打入双方指定之银行帐户进行监管”。我方在收到房地产证复印件后,已将房地产复印件交给被告**公司,并要求被告**公司通知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首期款。此后我方多次询问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回复称两原告总是约不到一块来缴纳首期款,时至今日,原告均没有缴纳首期款,已经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三、被告**公司应向我方支付托管定金15000元。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我方有权取得该定金,鉴于该定金中的15000元交由被告**公司托管,请法院基于诉讼经济原则,确认我方有权取得由被告**公司托管的定金。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7日,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约》,约定由两原告(即买方)通过被告**公司(即经纪方)购买被告欧阳某某(即卖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路星座大厦9A栋9层D单位房屋,成交价为422000元,签订合同时买方付定金20000元给予卖方作为定金,卖方须将物业之房产证原件放于经纪方作为转让过户及信用凭证,如卖方不能提供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未经查档,则该笔定金须由经纪方代为托管。备注中注明:“卖方须于收到发展商办理房产证的最后期限15天内去办理相关手续;买方须于卖方收到发展商办理房产证的10天内将首期款打入双方指定之银行帐号进行监管,卖方须于收到发展商办理房产证的60天内赎出该物业房产证”。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20000元给被告欧阳某某,其中15000元由被告**公司托管,被告**公司已将5000元交给了被告欧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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