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亮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罗某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深福法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亮,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家住(略),原系深圳市深港汇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汇通快递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7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家住(略),暂住(略),个体户。因涉嫌收购赃物于2007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青,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丰顺县人,家住(略),暂住(略),个体户。因涉嫌收购赃物于2007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韩,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07)第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亮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罗某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8日、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舒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亮及其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李某、被告人罗某青及其辩护人彭某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亮在汇通快递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送货的职务便利侵占了8箱快递货件:(1)2007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邓某亮从汇通快递公司领取3箱快递货件后没有送给货主,而是将货件占为己有,然后在回单上冒充他人签名后交回公司。该3箱货件中有9部返修手机、10个返修MP3及一部返修IBM T30手提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2)2007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邓某亮和同事一起来到本市华强北宝华大厦送货,在进大厦送货过程中将5箱快递货件占为己有。该5箱货件中有1000个无线上网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00元)、一块返修电脑主板、一部PENTAX M30数码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0元)和48部返修手机。以上返修手机中有8部康佳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60元。被告人邓某亮将以上侵占物品中的1000套无线上网卡、43部返修手机廉价卖给了被告人李某;其中的IBM T30型手提电脑、13部返修手机廉价卖给了被告人罗某青。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亮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罗某青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亮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某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退赔了被害单位部分损失。综上情节,请求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青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收购赃物的价值较小,无前科,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亮在汇通快递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送货的职务便利侵占了8箱快递货件:
(1)2007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邓某亮从汇通快递公司领取3箱快递货件后没有送给货主,而是将货件占为己有,然后在回单上冒充他人签名后交回公司。该3箱货件中有9部返修手机、10个返修MP3及一部返修IBM T30手提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
(2)2007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邓某亮和同事一起来到本市华强北宝华大厦送货,在进大厦送货过程中将5箱快递货件占为己有。该5箱货件中有1000个无线上网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00元)、一块返修电脑主板、一部PENTAX M30数码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0元)和48部返修手机。以上返修手机中有8部康佳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60元。
被告人邓某亮将以上侵占物品中的1000套无线上网卡、43部返修手机廉价卖给了被告人李某;其中的IBM T30型手提电脑、13部返修手机廉价卖给了被告人罗某青。公安机关于2007年8月15日抓获被告人邓某亮,后在邓某亮的协助下,于2007年8月17日抓获被告人李某、罗某青。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亮归案后,家属代为向汇通快递公司退赔了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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