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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亮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罗某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深福法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亮,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家住(略),原系深圳市深港汇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汇通快递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7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家住(略),暂住(略),个体户。因涉嫌收购赃物于2007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青,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丰顺县人,家住(略),暂住(略),个体户。因涉嫌收购赃物于2007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韩,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07)第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亮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罗某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8日、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舒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亮及其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李某、被告人罗某青及其辩护人彭某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亮在汇通快递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送货的职务便利侵占了8箱快递货件:(1)2007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邓某亮从汇通快递公司领取3箱快递货件后没有送给货主,而是将货件占为己有,然后在回单上冒充他人签名后交回公司。该3箱货件中有9部返修手机、10个返修MP3及一部返修IBM T30手提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2)2007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邓某亮和同事一起来到本市华强北宝华大厦送货,在进大厦送货过程中将5箱快递货件占为己有。该5箱货件中有1000个无线上网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00元)、一块返修电脑主板、一部PENTAX M30数码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0元)和48部返修手机。以上返修手机中有8部康佳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60元。被告人邓某亮将以上侵占物品中的1000套无线上网卡、43部返修手机廉价卖给了被告人李某;其中的IBM T30型手提电脑、13部返修手机廉价卖给了被告人罗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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