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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诉被告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39号


  原告夏某,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略)。


  被告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南路208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某,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大厦。


  负责人凌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丽独任审判,于200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7年11月19日、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某、被告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号码为1392285××××的手机自2007年5月1日起使用的是全球通的98元的套餐资费,该套餐资费包括6元/月的来电显示费在内。但是原告在5月份使用时,经常发现手机没有显示来电号码,本以为是原告的手机有问题,后经咨询发现,是被告没有为原告开通来电显示。原告认为,原告开通的98元套餐应当包含来电显示,被告没有为原告提供来电显示服务实为不妥。来电显示的费用为每月6元,参照该标准,被告应每月赔偿原告6元至开通来电显示之月,原告估计以24个月计算,共计1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号1392285××××开通来电显示;2、被告赔偿原告自2007年5月起至开通来电显示之月每月的来电显示费6元,计24个月,共144元。


  被告广东××公司辩称,我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广东××深圳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广东××深圳分公司辩称,原告使用的号码属于98元的套餐,原告如果要享受来电显示服务,应当向被告申请开通该业务。根据被告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的公告,如果电信客户开通新的全球通套餐,赠送的服务(除语音外)需要自行开通。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并没有开通来电显示服务。即便原告申请的98元套餐含有赠送的来电显示服务,该功能也需要原告申请开通才能启用,而原告怠于行使权利,是原告自行选择的结果。被告为原告提供的98元套餐中明确来电显示是赠送给原告的服务,被告没有就该部分赠送的服务收取费用,原告即便选择不享有来电显示服务,也没有权利要求被告赔偿来电显示费用。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1392285××××这一全球通号码的机主。2007年3月9日,原告在被告广东××深圳分公司处填写了业务受理单,申请使用1392285××××这一号码,并申请开通呼叫转移、呼叫等待等业务,但原告未申请开通来电显示业务。被告广东××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业务受理单背面的《××通信客户服务协议》第一条第3款规定:“甲方(全球通客户)入网时即可获得来电显示、台港澳及国际长途、国内长途、呼叫转移、呼叫等待、点对点短消息、彩信和GPRS标准套餐等服务,甲方根据乙方公布的交费标准缴纳费用。[特别提示]……”。


  自2007年5月1日开始,原告为1392285××××这一号码选择了98元的新商旅套餐。被告的全球通套餐业务宣传单中的“套餐内包含的数据业务一览表”注明:每款套餐均包含丰富的数据业务,在套餐使用期内,数据业务的月功能费可获减免;98元的新商旅套餐包含的数据业务有:全球通秘书、来电显示、0121短信天气预报及无线音乐俱乐部;套餐包含的数据业务需客户自行申请开通,在使用套餐期间免收业务功能费。客户取消套餐后,需要客户自行取消业务。


  原告在使用了98元的新商旅套餐后,其手机没有来电显示功能,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时,被告表示如果用户在开通全球通时就申请了来电显示服务,则在购买了98元的新商旅套餐后,就会保留原来的来电显示功能,用户不需再重新申请开通来电显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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