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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诉被告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39号


  原告夏某,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略)。


  被告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南路208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某,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大厦。


  负责人凌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丽独任审判,于200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7年11月19日、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某、被告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号码为1392285××××的手机自2007年5月1日起使用的是全球通的98元的套餐资费,该套餐资费包括6元/月的来电显示费在内。但是原告在5月份使用时,经常发现手机没有显示来电号码,本以为是原告的手机有问题,后经咨询发现,是被告没有为原告开通来电显示。原告认为,原告开通的98元套餐应当包含来电显示,被告没有为原告提供来电显示服务实为不妥。来电显示的费用为每月6元,参照该标准,被告应每月赔偿原告6元至开通来电显示之月,原告估计以24个月计算,共计1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号1392285××××开通来电显示;2、被告赔偿原告自2007年5月起至开通来电显示之月每月的来电显示费6元,计24个月,共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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