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2)
一、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股权转让款4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93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其中3996.50元由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武 农
人民陪审员 张穗芬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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