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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交通肇事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深福法刑初字第182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丰台区人,家住(略),捕前系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1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08)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粤B/FM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滨河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国通大厦路段时,该车头右侧及右后视镜位置与在该路段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无名氏符合生前头面部与钝性物体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驾驶肇事小轿车离开现场,后于当日15时许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经检验,肇事的粤B/FM9**号车的右前大灯灯光不合格。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案发当时其感觉撞到了什么东西,于是下车查看,但是其从左门下车,当时天很黑,车也没看到血迹,所以其怀疑是什么东西掉了下来,而且其余车辆的车速也很快,其以为没有什么事就开车回家,第二天其发现车有问题,就去到交管局查是否有违章记录,但交警大队当时没有立案,之后其又去了公安局,发现在案发地点有人遇车祸死亡,于是其马上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局和交警大队登报查找被害人家属而未果,于是其向社会福利中心捐赠了10万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 2008年2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粤B/FM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滨河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国通大厦路段时,该车头右侧及右后视镜位置与在该路段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无名氏符合生前头面部与钝性物体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曾下车察看,但因天黑且离肇事地点有一定距离无法看清,其驾车离开现场。第二日早晨其发现车有损坏遂到交警大队及公安局查看是否有违章记录,后于当日15时许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经检验,肇事的粤B/FM9**号车的右前大灯灯光不合格。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公安机关及交警部门登报查找,无法查清被害人无名氏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遂提取被害人的DNA以供留底存档。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委托其妻子高某某向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捐款人民币10万元,以弥补其交通肇事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予证实: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称,2008年2月25日4时左右,其驾驶车牌号为粤B/FM9**的小汽车沿着滨河路由东往西行至国通大厦路段时,其挡风玻璃右边突然响了一声,玻璃就花了(起了网状形),其就把车停在距离发出响声时的位置约50米左右的地方,下车看了一下,看到挡风玻璃上没有血迹和其他东西,并往车后看,当时路边没有路灯,很黑,又在下雨,也没有看见什么东西,其认为是被人用砖头砸的,并发现大约70米左右有四至五名男子向其追赶过来,其以为是抢劫的,就开车离开现场。次日上午,其让司机谢某有将其车开去修理,谢向其反馈称车有好几个地方坏了,不像是砖头砸的,称帮其查一下有无发生交通事故。大约在13时许,谢某有打电话通知其说当日凌晨4时许在国通大厦路段发生命案了,于是其马上到福田公安分局自首。其还供称,案发前没有饮酒,案发当时只是以为挡风玻璃被人用砖头砸了,当时又晚,其嫌麻烦就没有报警,其对交警部门认定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没有意见。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2月25日凌晨4时许,其开车经过滨海大道国通大厦对面的主干道时,发现地上躺着一个人,于是其就把车停在路边,下车后发现地上躺着的是一名男子,三十多岁的样子,脸上很脏,身着破烂衣服,而且双脚还用塑料袋包着,没有穿鞋,在该男子旁边约20米远处发现了一个被撞落在地上的汽车的倒后镜,于是其马上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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