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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川民终字第62号(3)
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79 000元,由攀枝花市以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东
代理审判员 许 锐
代理审判员 梁 红 亚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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